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存款保险制度是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金融危机的产物。1933年,为了有效抑制银行挤兑和由此诱发的银行恐慌,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通过了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法案。继美国之后,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哥伦比亚、台湾等相继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在维系公众信心、保护存款人利益、防止银行倒闭、稳定金融和积累风险基金等方面发挥了卓有成效的作用。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对所有存款人利益给予绝对保护的,“隐形”的,没有明确法律界定的存款保险——国家信用担保。该存款保护方式在维持我国居民对金融体系的信心,确保金融长期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加入WTO以及金融业逐步与国际接轨,国家信用担保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明显。本文在借鉴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金融机构与金融风险的特征,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具有局限性以及国家信用担保存在诸多弊端等问题,提出了构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并设计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模式。最后对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环境进引优化。 本文共分为五章,现分述如下: 第一章,导言。本章对论文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进行了阐述,提出论文研究的思路与方法,对可能的创新之处作了说明。 第二章,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实证考察。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全国统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迄今为止,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历程,并经过20世纪后期的改革已较为成熟。本章全面分析了美国银行体系的形成与特点,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起源、产生背景、保险机构运作机制、存在问题以及改革方案等内容,为设计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打下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第三章,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实践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是一国经济、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阶段,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处于新一轮的发展阶段。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的银行经营风险、信用风险随着国企改革和国有银行商业化转变逐渐暴露出来。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居高不下,其他金融机构普遍存在高风险经营现象,银行发生信用危机甚至破产倒闭已成为可能。规范商业银行竞争机制、规避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然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监管的核心与领导机构,其监管存在一定局限性。①在银行监管目标方面,究竟是侧重于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证贷币政策和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还是侧重于维护金融业的安全稳健运行,对此认识不一:②在银行监管内容方面,只注重机构的审批,而忽视了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以及经营管理状况和偿债能力的监管;③在破产银行处置方面,缺乏经验和规范,缺乏必要的人力,疲于应付;④央行在处理有问题银行中处于两难境地,面临向有问题银行提供贷款与稳定币值不协调的矛盾。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信用担保这一隐形的存款保护制度,即人民银行对破产金融机构所有存款的利益给予绝对保护。本章通过James的二阶段模型分析,深入剖析了国家信用担保下,我国金融活动存在的诸多弊端,如金融参与者风险承担机制弱化,银行竟争呈现不公平态势以及不利于人民银行发挥中央银行职能等。因此,构建一个高效的、设计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更具备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激励可容性,是我国现阶段防范信用风险,完善银行监管体系的迫切需要。 第四章,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构想。本章进行了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方案研究。初步拟定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的,非盈利的金融监管部门——中国存款保险公司(CDIC)。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方案设计如下: 1.设计思路。笔者主张建立全国统一的,但保险基金分帐户管理的存款保险制度模式。 2.目的。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作为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补充,加强人民银行监管力度:为商业银厅创造一种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 3.机构设置与组织形式。由政府和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存款保险公司,该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领导,具有相对独立性。按经济区域原则在全国设立若干个分支机构,并实行理事会制度。 4.保险基金的筹集。我国存款保险公司的原始资本可通过股份形式筹集,主要由财政部拨款、央行认购和所有投保机构按净资产(或注册资本或某个时点盈余额)的一定比例认购股份三部分组成。并具有向财政或中央银行特别融资权。 5.保险范围和投保方式。保险范围包括境内所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等存款式金融机构。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也可考虑采取申报审核的方式,有条件地将其纳人国家的存款保险体系。采用强制性的投保方式。 6.保险标的。企业存款和居民储蓄存款。 7.保险最高限额。居民储蓄存款赔付上限拟定为8—10万元之间。企业存款的保险理赔可采用按比例赔偿的方式。 8.保险费率。存款保险费率的确定可采用三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