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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日益得到重视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兴起的大背景下,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工作也在我国不断推进。但同时,调解机制建设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和缺陷,使金融消费纠纷解决的特殊要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对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从调解组织、调解规则、调解机制与其他机制衔接等角度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同时结合域内外的相关实践经验进行对比考察,在借鉴域内外优秀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由三章组成。第一章介绍了金融消费纠纷的定义及调解在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中的独特优势。本文将金融消费纠纷界定为金融消费者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而与金融机构产生的纠纷。金融消费纠纷不仅具有传统消费纠纷的特点,还有其因涉及金融领域而产生的特殊性。金融消费纠纷特殊性为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的建设提出了特殊的要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的构建应以对金融消费者实行倾斜保护为基本理念,注重调解机制的易得性、便捷性和高效性。调解在金融消费纠纷解决中发挥着其独特价值,一方面调解自身的合意性、保密性在金融消费纠纷解决中有独特的功能优势,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政策也为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的本身的实践发展,调解机制与其他机制的对接提供了制度政策上的支持。第二章针对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运行现状进行了问题分析。该章第一节从调解组织和调解规则的建设角度,对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的现状进行阐述。该章第二节探讨了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问题,该问题主要表现在当前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的主动使用率较低,其原因在于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不足。该章第三节探讨了金融消费纠纷调解规则的程序设计问题,该问题主要表现在金融消费者对调解机制的可获得性较低,纠纷调解效率不高,其原因在于调解启动规则过于强调自愿性和调解员的职权有限。该章第四节主要探讨了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问题,该问题主要体现在可通过诉调对接等衔接机制获得效力保障的调解协议范围有限,通过衔接程序获得效力保障需要付出额外的程序成本,其原因在于当前司法确认程序在实体法上多适用于人民调解协议以及当前调解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程序较为复杂。该章不仅提出了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建设中的重点问题,揭示了问题的表现、分析了问题的成因,同时在第二三四节中针对具体的问题,结合域内外的实践经验,对问题的可能解决路径进行了理论分析及可行性考察,以期寻找符合我国现状的优化方案。第三章对完善我国当前的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在参考域内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本文针对第二章所提出的问题提出符合我国现状的解决方案。在提高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上,提出合理设置调解组织,推动建立调解员信息披露制度,推进调解员职业化进程的建议;在优化金融消费纠纷调解规则上,提出适当变更调解启动的自愿性规则,推进建立小额速裁机制,推进建立中立评估机制的建议;在推进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上,提出要完善调解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程序,打造“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