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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对犯罪的研究古已有之,夏商时期已出现监狱制度(圜土、囹圄);至唐宋时期,对犯罪的研究有了全面的发展,现今我国对犯罪的研究更是精深,以犯罪现象为对象的派生学科也是种类繁多,丰富着对犯罪问题的研究的内容。长期以来,人们和政府都把消灭犯罪作为一种奋斗目标,这严重扭曲了人们对犯罪的客观认识,导致刑事政策的失误。“犯罪容忍度”这个理念主要认为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犯罪无法在短时期内消灭,并不是让人们消极的接受,而是客观地认可犯罪的存在,在这个基础之上,调整我们一直以来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以及情节轻微的犯罪,去区分对待处理,把犯罪通过合理有效的政策,控制在社会所能承受的限度之内。本文针对现实生活中的某些在一定程度上被社会系统或执法系统所默许的犯罪现象,对之进行分析;并且阐释了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社会系统或执法系统的理性选择。在对待犯罪问题上,有效地控制犯罪,使犯罪量达到国家可控制的正常范围内。正确认识犯罪容忍度,与之相关的几个概念,譬如双重容忍度、情境预防理论、犯罪饱和法则等等,与这些理论相结合,完善国家立法上存在的些许不足之处,推动法治的进程,同时加强社会成员的团结以达到促进社会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本文还指出了这种现象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大略的对策。犯罪容忍观认为犯罪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同时也体现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犯罪容忍度在提高民众对犯罪的承受力的同时,也使民众的基本权利受到保护:也使政府有可能内缩自己的权力,保证民众的基本权利不受到侵犯,犯罪容忍度观提出,国家要对违法行为区别对待,把精力着重放在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和人身安全的犯罪上,这样的投入才是最经济的、最有效的。因为法制长久的发展历史,可以说我国的法制情况有一定良好的基础,只是因为对犯罪研究的极端仇恨的态度,对犯罪的认识使法制发展的进度出现停滞不前的现象,让我国的法治发展有了一个困境。犯罪容忍度正是解决这种困境的另一个方向,正确把握犯罪容忍度观,有效控制犯罪,使预防犯罪成为人们的“日常活动”,促进社会的发展,正确认识犯罪,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有效控制犯罪;通过在社会创造各种条件转化潜在犯罪人的思想,改变其犯罪动机,遏制其犯罪意图,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维护公民利益,减少司法成本,重点治理重大、恶性案件,保护受害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