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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财产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被广泛运用。我国亦于2001年颁布实施《信托法》,规定遗嘱信托制度。虽然在立法上有遗嘱信托制度,但实践中却鲜有判例。而在我国香港地区,却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利用遗嘱信托制度解决人们去世后的遗产分割问题,避免家族内斗风波,传承财富,起到了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作用。而我国大陆地区因为缺少完善的制度,构建遗嘱信托制度发展有限。本文以期通过对遗嘱信托制度的比较研究,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遗嘱信托制度的相关情况,包括其概念、来源、在世界各地的发展状况,接着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将其与相关概念做比较,以期更深入的认识遗嘱信托制度。最后,在上述比较的基础上结合遗嘱信托所具有的独特的功能,来解释在我国发展遗嘱信托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介绍遗嘱信托的法律关系。首先从法律关系要素着手,介绍遗嘱信托关系主体范围及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接着从概念、法律性质以及特性入手,分析遗嘱信托关系的核心—信托财产。其次介绍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主要包括设立、变更、终止遗嘱信托的条件。第三部分主要是介绍域外相关制度。由于资料受限,我选择了英国、美国和日本三个国家的遗嘱信托制度作介绍。亦是从法律关系入手,围绕各国遗嘱信托设立、信托的类型、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违反信托的救济等内容展开,然后做比较分析。第四部分主要是介绍我国遗嘱信托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提出完善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建议:如明确遗嘱信托的成立生效时间,对遗嘱信托财产的公示方式做特殊的规定,增加对违反必留份制度时的规定以及规定遗嘱信托的存续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