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际河流治理中,分配领域一直是各流域内难以产生合作的领域。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各流域围绕分配问题的争议开始不断显著。其中,尼罗河流域、两河流域、恒河-雅鲁藏布江流域以及约旦河流域中的分配问题是困扰流域内合作的主要问题。围绕分配问题的争议在四个流域中均持续了三十多年,直至九十年代中后期,恒河流域与约旦河流域在分配问题上开始达成协议,出现合作迹象。而尼罗河和两河流域依然纠缠于分配问题中,合作难以成行。因而,本文的经验问题是为什么在有的流域内,分配问题会产生合作,而有的则不能?据此,本文的研究问题是:在什么条件下,国际河流的分配问题会产生合作?国际河流分配问题的核心是水权争议,是流域国家关于国际河流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利之争。围绕所有权,流域国家形成了一组相互竞争的权利,分别为河岸权与先占权。围绕使用权,流域国家则形成了在绝对主权完整与绝对河流完整权利之间的竞争。权利之争本质上规范竞争,也就是说,流域国家根据“谁应该拥有国际河流及拥有多少”与“如何使用国际河流”,分别形成了对什么是适当性分配行为的不同期望,产生了界定不同权利的规范。本文认为,分配问题形成的原因是流域国家之间的权利规范竞争。既然权利规范竞争是各流域内产生分配问题的原因,那么为什么在有的领域内,分配问题能产生合作,而有的则不能?本文从流域内的关系情境来解释九十年代中期流域发生的变化。流域内的关系情境包括流域国家与国际河流的关系,以及围绕国际河流而形成的流域国家之间的水关系。流域内的关系情境使水成为流域国家界定自我身份和他者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志,从而使流域国家敏感于获得、维系或失去某种水权利,形成了流域国家的水权敏感源。根据水权敏感源,流域国家在水权争议谈判中,提出可以代表其权利的具体而明确的水权要求,即水权敏感点。分配问题能否产生合作,关键在于争议谈判中如何对待他者的水权敏感点。如果处于权利规范竞争中的一方能对另一方的水权敏感点做出应有的回应或回避,本文视其为情境敏感机制产生。如此,谈判较容易达成协议,进入合作。这个过程可以从恒河流域与约旦河流域在分配问题上的合作看出。而在尼罗河与两河流域,情境敏感机制无法在竞争中产生。最终,连续一致的动机会使流域各国形成对规范稳定的遵从,因此,合作难以实现。尽管国际河流治理的学者认为,分配问题上的合作的实现应该避免在权利分配上的纠缠。但是本文认为,回避权利之争并不能使分配问题突破合作的障碍。每一个国家的权利要求都是深嵌于流域内的水关系情境,权利的获得、维系或失去,同时也意味着流域国家某种特定身份的建立与维系。而这一点,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