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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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获取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历来为各国刑事证据理论所关注,我国虽然对非法取证行为持否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但是立法上却未对“非法证据如何来证明,由谁来承担证明责任以及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这些问题作出任何规定。众所周知,“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直接影响着诉讼结果,证明责任主体的缺位与证明标准的模糊不清直接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难于操作,本文便是针对此关键问题而写。本文共由前言和四章内容组成。第一章主要介绍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分别介绍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学说和分配规则,然后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第二章着重分析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立法考察,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有关证明责任分担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充分理解国外设立该制度的理念,分析比较不同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思想传统和该制度所起到的实际效果。接着第二部分研究我国当前学术界的一些观点,如“举证责任倒置说”、“被告人承担说”、“推定强迫说”,分析这些观点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体制和司法现实。第三部分将分别对控方、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平衡原则、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举证便利程度等,控方不仅应承担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还应就取得证据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在我国由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限,想要证明证据非法取得是有一定困难的,笔者不主张把完整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赋予被告方,但是如果要求控方对其所提出证据的合法取得都要一一证明,又会造成诉讼效率低下,因此可让被告方在其能力所及的范围内为发现真相和纠纷解决服务,同时要明确被告方所负担的证明责任应与需审查的证据形式、被告人所处地位相对应。最后提出对于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的设想和具体规则。第三章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标准问题。证明标准实质就是说服法官所需达到的程度,法律在规定证明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诉讼主体、诉讼成本、诉讼效率等因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笔者认为,对于控辩双方举证之程度不应要求一致,否则被告方就无法推翻证据合法的假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就可能流于形式。对于被告方而言,其证明证据非法所需达到的证明标准应低于控诉方。第四章是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具体程序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进行构想,如提起主体资格、提出的时间和方式、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对侦查程序的参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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