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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民营快递行业正在迅速兴起并逐渐壮大。但由于快递行业的特殊性及民营快递行业的自身不足,使其进一步发展受到了多方面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民营快递行业的经营范围受制于邮政专营的界限;二是民营快递企业在面临国有和外资快递企业激烈竞争的情况下,业务经营不够规范、安全隐患较多,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规范和监管。为了规范快递市场的发展,新《邮政法》在经营范围、主体资格、准入模式等方面对民营快递行业设定了市场准入条件。但无论是从民营快递行业的现实情况还是它的长远发展上讲,相当一部分准入标准都显得过于严苛。因此,如何正确地维护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原则和价值、设定合理的市场准入标准,既能保证民营快递企业的健康发展,又能更好地促进市场竞争、保障市场公平就显得十分关键。本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介绍了快递的概况,共分三节。第一节对快递的定义、特征、与邮政的区别作了界定;第二节回顾了快递行业在世界范围内的起源和发展;第三节重点介绍了我国快递行业的发展现状。第二章介绍了市场准入及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原则和价值,共分两节。第一节概述了市场准入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二节分析了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原则和价值。其中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合理原则和效率原则;价值包括兼顾安全和效率、平衡秩序与自由、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第三章评析了我国民营快递行业市场准入的立法现状,共分三节。第一节叙述了新《邮政法》规定邮政专营制度的原因和内容,以及对民营快递行业的影响;第二节归纳了法律法规对民营快递行业主体资格的要求及其影响;第三节分析了民营快递行业的市场准入模式及其影响。第四章对我国民营快递行业现有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进行了评析并提出建议,共分三节。首先,邮政专营制度在我国仍然有存在的基础和必要,但应当采用“重量+资费”的模式予以设定;其次,在主体资格方面,对于外资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并不违反我国在加入WTO时所做出的承诺,客观上保护了民族快递企业的发展免受冲击;对于快递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整治和规范目前较为混乱的民营快递市场,但这种过高的门槛要求也限制了民营资本的进入和发展,应当适当放宽;最后,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立,会对规范现阶段我国的民营快递市场起到重要作用,但从民营快递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应当适时地将对快递行业的审批模式从“许可主义”过渡到“准则主义”,从而为整个快递行业的公平发展和自由竞争和提供良好的体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