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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对经济的繁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运营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与制度不和谐的音符,公司僵局即是其中之一。本文将视角聚焦于公司僵局问题,从公司僵局的特征、形成原因以及危害性入手,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并结合国外的类似经验对公司僵局的化解措施进行了一一探讨。 本文分四个部分对公司僵局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 第—部分:导论。这部分提纲挚领的提出了论述的对象公司僵局问题,指出公司僵局作为公司运营实践中出现的一种不和谐音符,无论对于公司、股东还是对于公司其它利益相关者来说都是灾难性的,由于公司难以形成可供执行的决议,公司无法正常运转和经营,公司的财产在持续的损耗和流失,而且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在陷入僵局状态时由于其自身经营行为能力和偿债责任能力持续减弱,将对市场交易安全和效率形成冲击。在学者们的呼吁下新修订的《公司法》体现出了对公司僵局问题的关注,对公司的司法解散、股东的退出机制等进行了规定,但在一些具体的救济方式的选择和程序的设计上仍需予以健全和完善,这也正是本文写作的立足之处。 第二部分:公司僵局的界定。这部分对公司僵局的概念、特征以及产生公司僵局的公司形态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恶意僵局”和“善意僵局”的划分。公司僵局作为一种形象的说法是政治权势斗争中对抗、僵持现象在公司中的类比、移植,指的是一种各方对抗互不妥协,公司陷入瘫痪的一种状态。与其牵强的给它下一个定义倒不如描述一下它的一些特征更让人一目了然。本文从股东(董事)之间的对抗性、公司运行机制的失常性、僵持状态的持续性、僵局形态的复杂性等方面对公司僵局的特征进行了概括。本文还在此部分对有可能产生公司僵局的公司形态进行了讨论。在美国法上普遍认为公司僵局是封闭性公司的专利,因此有观点认为在我国仅有限责任公司才有可能产生公司僵局,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根本不会发生。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公司体制下,发起设立并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从股份认购的公众性、股东的数量和构成还是从股份交易的自由度来看都符合封闭性公司之特征,因此也同样具有产生公司僵局的肥沃土壤。在这一部分的最后,本文重点区分了“善意僵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