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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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自其产生以来经历了漫长的确立和发展的过程,其对于保障人权和制约公权力的重要作用已经为大部分国家所认识和了解,并逐渐接受,将其写入国际公约以及本国立法。虽然各个国家对于该原则的具体制度规定各异,但是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是不可否认的。近年来我国学界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一直呼声不断,尤其是对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入法有着很高的期待,经过漫长的等待,我国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终于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正式写入立法,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大进步,表明我国正在逐步向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迈进。然而我们也需要清楚地认识到,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各项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漏洞,无论是国人的思想观念、保障该原则实施的各项具体制度、还是整个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与发达国家之间都还有很大的差距,该原则从确立到真正在我国实现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需要逐步完善与其配套的各项具体制度。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首先指出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首次明确入法,但是由于立法仍处在初级阶段,我国并没有在真正意义上确立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然后对国内外关于该原则的研究现状进行文献综述,包括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渊源、理论基础、内涵、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立法现状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我国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列入刑诉法条文中,但是立法的不完善以及配套制度的缺乏导致该原则在实践中遇到种种困境,由此提出问题所在。第三部分主要考察了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实现途径方面的具体制度设计,进一步分析该原则在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以在其中寻求中国可以借鉴或者创新的制度和模式。第四部分根据前几部分的研究和分析,探讨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中国的实现途径。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原则,它需要其他具体的制度予以辅助和配合,才能真正在中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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