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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表达已经成为重要的表达方式之一。网络表达自由是表达自由的具体化,但二者又不尽相同。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错觉,那就是网络是自由的,所以网络表达会更加自由,事实上,网络并不是自由的代名词。因此,要对网络表达自由的有限性有充分的认识,唯此,才能有合理的心里预期和制度安排。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度比表达自由的限度更具复杂性,判断的标准和原则是综合的而不是单一的。本文认为,政府有责任保障网络表达自由的实现,但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正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网络表达自由释义。自由在哲学、政治学和法学中虽有不同的含义,但是都指向某种关系。自由是民主的前提和基础,但民主可能造成多数的暴政,侵犯个人的自由。表达自由,指的是公民有利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信息、知识等的自由,在一定的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表达自由是目的和价值的统一。互联网不是自由的天堂,也不是自主的体系。网络表达自由能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增进知识,获致真理,维护和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网络表达自由的特征。网络表达突破了时空的界限,提高了主体的能力,扩大了言论的影响力。但网络表达自由也有有限的一面,由于主体能力的差别和“数字鸿沟”的存在,公民在行使网络表达自由的可能性和充分性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互联网中依然存在“沉默的螺旋”现象,个体的表达受到环境的影响。公众对以匿名为主的表达方式褒贬不一。互联网作为思想大市场存在“市场失灵”现象,而且易被控制和利用。 第三章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度。表达自由是相对的权利,限度是其本质特征。如何确定表达自由的限度,存在不同的理论。传统理论不能照搬到网络环境中,但依然有借鉴的价值。实践中,从限制的角度出发,根据言论的性质,明确严格禁止的范围,以此限制公权力对表达自由的控制。同时,鼓励公民通过司法或其它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章网络表达自由的保障。从实证和技术的两个角度出发,政府有理由对互联网进行管制,也有责任维护公民的网络表达自由,填补“数字鸿沟”,保障平等权,维护互联网的公共性,保障知情权的实现。但要遵循法治性原则,主要指法律性原则和确定性原则:在立法和司法领域还要遵循利益平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