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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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对人类社会的冲击已经无处不在,对传统金融业的挑战也已经初显力量。得到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豁免的众筹融资、风靡全球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工具PayPal,均体现出了传统金融业不可比拟的优势。而2005年在英国刚萌芽的 P2P网络借贷模式,如今已经是传统金融信贷市场最大的挑战对手。短短不到十年的时间,尤其是从2011年至今的四年内,美国有两家P2P网贷平台成功上市,英国出台了专门监督 P2P网络借贷的法案,中国的全年 P2P网贷业务规模已经接近3000亿元人民币。主要的金融发达国家也无一不重视P2P网络借贷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进行了监管,英国政府注资P2P网络借贷平台缓解困难的个人和企业融资困境。与美国和英国相比,中国 P2P网络借贷起步晚不到两年的时间,但业务规模、平台数量却发展迅速,今天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借贷市场。但与业务规模不能够匹配,也与美国、英国等国家监管紧密跟进的做法不同的是,至今中国没有明确的对口监管机构,也没有明确的行业规范,致使 P2P网络借贷行业在中国迅速“野蛮生长”。在此格局下,2014年中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数量全球第一,倒闭数量全球第一。任何新事物的产生和成长,都带着先天的优势。P2P网络借贷既是“长尾理论”最佳诠释,也是公民金融权利恢复的表现。以互联网技术为物理基础的网络借贷模式,无论是英国的纯粹中介模式还是美国的证券发行模式,亦或是中国传统担保增信的变通模式,均体现了金融脱媒、金融普惠、金融民主的特征,为传统金融所不及。但是,新事物诞生于旧的体制下,必然会引发复杂的法律问题,对此也不容回避。细究发现,无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还是中国的学者,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金融属性态度仍不明朗,但无论是基于其体现出来的信用评级、资金融通、产权交易等社会功能,还是其对基础货币投放、存款准备金的影响,充分证明P2P网贷平台的金融属性。即便如此,由于传统法律制度设计时并未有P2P网络借贷的兴盛,致使今天日常网络借贷行为遭遇到法律问题。在美国和英国,由于法案对平台的经营资格给予了明确规定,网贷经营资格受到质疑的并不多。但在中国,因网贷平台未得到金融机构从业许可,却有违法嫌疑。对在信用评级、产权交易、资产证券化、金融产品结构设计与控制、借贷主体资格上,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国家的合法性要求并不一样。尤其是在中国,面对金融严密监管、行业法规缺位的情况下,诸多网贷有关行为呈现出了违法性嫌疑。反思法律,良好的规范应当维护 P2P的金融属性,而不是限制其功能的发挥。因此,在从业许可与金融管制、隐私权保护或金融功能发挥的平衡上,法律不应当过于狭隘。在全球视野下考察P2P网贷行为,目的是为中国的P2P网贷业寻觅有益价值线索。分析中国网络借贷现状和已有法律规定,发现以非法集资形式体现出来的各种行为是网贷行业中的众矢之的。但是非法集资并非是规范的法律概念,主要指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内容的违法筹资行为。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规定过于绝对,诈骗罪、骗贷罪足以规范贷款诈骗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已经限制了P2P网络借贷等金融行为的发展,其与P2P网路借贷的本质属性相矛盾,建议取消该罪名的适用。此外,对于税收、洗钱等带来的公共利益风险,也是网贷立法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对于中国网贷繁荣起到支撑作用的是担保,在P2P网贷业务中也遇到了挑战。对担保的合法性问题、担保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担保效力问题,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不仅如此,对于以网络和电子信息技术为主要意思表示为支撑的网贷行为,冲击到了传统法律救济措施,尤其是司法救济措施。在中国的程序立法上,也应当给予关注。金融是经济的核心,对金融行为进行监管,任何主权国家都不敢掉以轻心。对于P2P网络借贷,无论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与各州机构,双线分业多头监管的模式,还是英国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依据《关于网络众筹和促进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模式》法案集中监管的模式,以及具体对信息披露、从业行为监管措施上,对中国的监管均有借鉴意义。中国应当依据自己的国情,设立以银监会为监管主体的行业监管体制,并确立严禁自营、资金隔离、适当保持流动性等行业规则。在此基础上,立足于中国立法和行业监管的实际,应当由银监会尽早颁布《网络借贷行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中国的P2P网贷行业正名立身。  本研究在全球视角下,界定清楚P2P网络借贷是什么,主要在绪论和第2章论述。其次重点在第3章分析P2P网络借贷的本质金融属性相关的利益平衡等法律问题,在第4章也着重分析了中国当前 P2P网络借贷突出的非法集资、担保等法律问题。既然是新兴行业,而且问题呈出不穷,第5章专门研究了国家如何监管该共同主题。论文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论证结论回归到法律制度建设的落脚点,在第6章进行了行业立法初探,并形成了行业规范的立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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