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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随之而来的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大量涌现,且行政案件与其他诉讼类型案件的交叉现象不断发生。由于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行政权的日益扩张,行政法与民法的相互渗透引起法律法规的竞合,使得某一违法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的规定,又违反了民法的规定,从而产生了大量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并且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又交织在一起。这样,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存在的行政诉讼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就大量存在。然而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在十几年前立法时,未能充分预见到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重合的现象,对涉及到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即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未作出明确、具体、统一的规定,导致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存在,成立的条件和范围以及具体的审理程序、操作规范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我国大多数学者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在持肯定态度,并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关联的案件有很大的优越性,如诉讼经济、有利于确保判决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等,但对具体程序的操作和处理则众说纷坛、莫衷一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行政裁决情况下法院的“一并审理”,一定程度上使得各地法院统一了做法。但该司法解释条文简单,范围过窄且不具操作性。因此,笔者认为,现有的法律根本无法应对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联系日益紧密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