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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制度是税法所独有的一项制度。现代社会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应税事项层出不穷,不可能要求税务机关事无巨细对所有涉税信息均了如指掌。因此,税法出于避免税源流失和提高征管效率的考虑,设立了所谓扣缴制度,即对并无纳税义务的第三人科予扣缴义务,利用其在应税事项发生时所处的枢纽地位,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便对其数额进行确定并加以征收,然后再由该第三人向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其所扣、收之税款。仅从形式上来看,这一义务所包含的内容以及扣缴法律关系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比较明晰的;但对于扣缴法律关系的本质以及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扣缴义务人所处的法律地位等这些更深层次的理论问题,涉足此领域的学者们却议论纷纷、莫衷一是。本文试图对扣缴法律关系进行一个较为系统的研究,以期能对上述问题作出相对合理的解答。在这一研究过程中,本文大量借用了私法上已经颇为成熟的概念化体系——尤其是债与代理理论——并以行政法的相关理论为辅,因而可被视为税收债法理论的探索与创新。在方法上,本文交替使用逻辑演绎与价值判断这两种研究进路,力图使本文的结论建立在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本文在扣缴义务内容、扣缴义务制度的存在意义、扣缴法律关系、扣缴义务人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均有自己的独到见解,尤其是“扣缴法律关系模型的构造理论”,为原创内容。本文的最终结论,不仅是一个将扣缴义务制度纳入概念化体系中所产生的逻辑构造物,而且还具备相当的应用价值;这种应用价值,既体现在对相关法律现象进行解释的实证层面,亦有为完善现有制度提供指引的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