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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五千年文明发展史上,唐朝时期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到了鼎盛阶段。与之相适应,伴随着长期以来封建法制经验的积淀,其法律制度也逐渐走向成熟、完备,其中也包括亲属法律制度。因此,笔者选取唐朝的赡养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旨在从立法的角度探讨在唐朝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老年人赡养问题是如何得到解决的,她的赡养制度是如何设计的,有那些特色,以期为今天相同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思路。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归纳法、实证的方法和历史的方法。本文以唐律为研究唐朝赡养制度的依据,主要通过对唐律关于赡养制度的规定进行分析和归纳,完成对唐朝赡养制度的基本架构。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勾勒出唐朝时期作为国家基本法的唐律所规定的赡养制度的轮廓,对其中赡养的主体、赡养的内容、违反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进行归纳总结,一方面,客观呈现唐律规定的赡养制度的真实面目;另一方面,希望以此引起理论界对唐朝赡养制度的关注,探讨历史上的这一制度对今天解决赡养问题有无可资借鉴之处。 本文首先从研究唐朝的家庭结构入手,分析了在唐朝这一历史时期,家庭与家族的联系与区别,并结合唐律有关规定对唐朝社会普遍存在的家庭形态作出判定,即以户籍与期亲双重标准组合而成的三代同居的家庭。在此基础上,分别论述了家庭成员、家庭职能,着重阐释了家长的权力和承担的职责。通过对唐朝家庭制度的研究,笔者认为唐朝社会中,一方面是为了提高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是统治者的倡导和鼓励,家庭的规模有扩大的趋势,其内部亲属关系的复杂性使其区别于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从唐律规定的双重标准来看,家庭与家族的界限非常模糊,可以说唐朝的家庭在逐渐的家族化。 在唐朝的典型家庭形态中,本文论述了唐朝赡养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对唐律文本规定的归纳、总结,笔者认为在唐朝这种家族化的家庭之中,赡养义务主要是子孙对祖父母、父母和其他期亲的孝敬赡养,包括物质供养、生活照顾和精神赡养三个层次;赡养义务人主要为子孙;被赡养人主要是祖父母、父母,在精神赡养和生活照顾方面还包括其他的期亲。关于物质供养义务,唐律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这就保证了被赡养人物质供养的财产基础。同时,唐律规定子孙在“堪供”的情况下对父祖“供养有阙”的,视父祖告发与否进行不同的处置。对于父祖向官府告发的,严惩不贷;至于未加告发的“供养有阙”,官府不主动追究,这样就赋予家长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由其在家长权可支配的范围内进行惩处,只有在其能力所不及,求助于官府时,公权力才予以干预。关于生活照顾义务和精神赡养义务,唐律的相关规定非常丰富。不仅在被赡养人生前要对其进行照顾,遵守其教令,就是在其死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子孙都要遵守特定的礼仪规范,要守丧、哀思。对于子孙的违礼之举,唐律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从唐律有关赡养义务的一系列规定不难看出,唐朝的赡养制度更加关注对尊亲属的生活照顾和精神赡养,这与中华民族注重孝道的传统一脉相承,也是唐律“礼法合一”特点的真实写照。 法律上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需要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唐律规定的全面的赡养义务的实现也同样离不开法律责任的保障。对于违反赡养义务的行为人,唐律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性质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还存在继续履行和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性质的法律责任。在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共同保障之下,被赡养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老年人的赡养问题也就不是问题了。 唐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其立法最高成就的《唐律》对当时的世界和后世的中国影响深远。可以说,一部《唐律》真实地反映了唐朝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全貌。唐律以刑事法律规范调整属于私法内容的赡养关系构建的赡养制度也独具特色。唐朝的赡养制度主要是家族赡养;唐朝的赡养制度是兼顾物质供养、生活照顾和精神赡养三个方面的全面赡养;唐朝的赡养制度是以多种法律责任作保障的赡养;国家在赡养问题的解决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总之,唐律所构建的赡养制度是适合唐朝社会现实的、切实可行的一项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在现实中的落实有效地维护了老年人的权益,对于家庭秩序的稳定、和谐,对于唐朝国家的繁荣昌盛作出了重要贡献,其中很多的指导思想和做法在今天看来仍有价值,可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