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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保证保险的一种,在信贷消费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实践中,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性质的不同解读,造成了适用法律的混乱,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同时也阻碍了该项业务的发展。而走出困境的关键是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性质做出准确的认定。
本文主体包括四部分,重心在前两部分。采用外部对比,内部分析的方法,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与保证的比较以及保险制度两个方面,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保险性质进行了论证。在论点的选择和编排上,力图使每个论点都紧紧围绕各部主题,并没有过多地关注各论点之间的逻辑联系。如此安排是为了强化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保险本质的说明,使文章的结论更加突出。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1、从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产生的社会背景,担负的经济使命以及运作模式等方面与保证加以比较;2、从消费信贷的逻辑进程出发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独立性进行了论述;3、从不同主体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射幸性,指出当前对消费者在信贷消费领域的利益保障缺少关注,而消费者承受的风险过大是其违约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一部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保险而非保证。为了明确说明这一点,笔者对最能说明二者差异的五个方面展开了分析。具体包括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产生的社会背景;其担负的的经济使命;运作模式;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独立性及其构成要件等。最后得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其源于保证,但二者又有本质不同的结论。
第二部分,保险制度视角下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为了进一步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保险性进行论证,笔者以保险法的三大原则、保险合同的典型特征以及财产保险的代位权制度为线索,论证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基本遵循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消除了目前在保险利益的认识上存在的困惑;解释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并对其构建提出一些建议;阐述了保险代位权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中的体现。通过这些论述,进一步肯定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保险性。
第三部分,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重点论述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合作协议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分析了合作协议属于预约合同的特点,在性质上既不是保证合同,也不是保险合同。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中《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适用进行了分析,进一步明确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应当承保的范围。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责任与其他担保责任的赔偿顺序也进行了说明。
第四部分,结论。总结了前面研究的成果,指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保险本质,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应当以《保险法》为依据。建议在今后的法律完善过程中,明确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保险性质,规范保险利益的表述,重视消费信贷中消费者权利保护立法,加快消费信贷相关配套法制建设等。建议保险公司在业务操作中加强银保合作,建立科学的风险共担机制和业务操作流程,依法确定承保范围,推行一揽子保险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