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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行为必然伴随着土地征收纠纷的产生,其中征地补偿纠纷关乎着征地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所占比重最大,而征地补偿纠纷解决机制是否畅通有效是关乎征地补偿纠纷能否得到有效处理的重要因素,因此探究征地补偿纠纷的解决制度,妥善地处理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至关重要。征地补偿行政裁决作为处理征地补偿争议的一项专门解决方式,是指批准征用土地方案的人民政府作为争议裁判人,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授权对征地补偿争议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尽管学界已对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但仍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认识,尤其是关于征地补偿裁决的性质,尚存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行为、作为独立纠纷解决机制的行政裁决这几种不同的观点,但实践中更多地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在征地补偿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优劣比较中,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显现出具有完善我国征地补偿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补足我国的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节省司法资源、促进我国行政司法制度的创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等价值功能。因此,对我国的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我国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的规范梳理和运行现状分析可得,目前我国的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尚存在很多问题,包括立法层面征地裁决法律规范层级低、裁决的范围模糊,主体资格层面缺乏专门中立的裁决人员、实践中法定裁决主体存在争议、裁决申请人的资格不明,程序制度中裁决的审理形式不完善、裁决与协调的关系不合理以及与其他救济途径衔接不畅,救济制度中裁决的效力规定不完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而造成我国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则有法律规定不明确、征地补偿裁决的性质不明、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不足等表层原因,以及各方主体观念落后、对征地补偿裁决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制度本身的缺陷等深层原因。在考察域外征地争议解决制度的过程中,可知具有专门独立的裁决机构和裁决人员,确定具体合理的裁决程序、裁决范围和补偿标准规定,以及裁决的准司法属性明显等做法对我国而言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针对上述我国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在立足我国现状的基础上,从立法、主体、程序和救济这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的若干对策。首先,完善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的立法。应当出台统一专门的征地补偿行政裁决法律规范,明确裁决的具体受案范围,明确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原则,增强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其次,完善征地补偿行政裁决的相关主体资格。应当设立中立的裁决机构,配备专业的裁决人员,确立裁决人员的选拔标准,并规范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再次,完善征地补偿行政裁决的程序制度。应当规范裁决的审理形式,确定申请和作出裁决的期限,明确裁决与其他救济方式之间的关系。最后,完善征地补偿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通过明确裁决的效力,减少裁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并健全不服裁决的救济机制,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以规范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的良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