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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环境行政管理方面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它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以及行政合同这种新型管理模式的广泛应用而产生的。由于其体现了合意、协商等民主精神,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主导权且富有适应性和灵活性等特点,自其在日本首次应用于环境行政管理领域以来,在改善环境、调动行政相对人积极性、扩大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价值。欧美等国也纷纷效仿并在长期的制度实践中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环境行政合同制度。我国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也开始将环境行政合同大量应用于行政管理中,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我国在环境行政合同制度方面还处于初步法治化阶段,理论研究不够充分,制度实践中在立法规制、合同权利义务配置及监督救济等方面还存在很大不足,亟待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本文的立足点即是完善我国的环境行政合同制度,采用的是比较借鉴的方法。首先探讨环境行政合同的基本理论问题,其次介绍国外环境行政合同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然后分析我国环境行政合同制度在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中的不足之处,最后对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指导原则与具体建议。论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环境行政合同概述。本章首先介绍了环境行政合同的起源和发展,以使我们对环境行政合同有初步认识,然后在参考相关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环境行政合同的界定、特征及制度意义,以使我们更全面的认识环境行政合同,为下文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国外环境行政合同制度概览及启示。本章先简要介绍了该制度的起源国日本,后发国家美国、德国、法国、荷兰等以及区域性和全球性组织如欧盟和联合国的相关制度实践情况,然后从合同的立法规则、权利义务配置及监督救济等方面对进行比较,获取了一定的启示,以期应用于我国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第三部分,我国环境行政合同制度检视。本章先是梳理了我国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发展过程,然后从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两个方面分析已取得的成果及不足之处,为下文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做准备。第四部分,我国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完善。本章主要是从宏观和具体两个方面,结合上文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合同的指导原则与具体建议,以期对促进我国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完善起到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