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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动用公共执行和私人实施两种资源。一般来说,公共执行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动用公共的资源对违法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而私人实施的出发点是维护个体利益,基于利润的最大化的理性选择来决定所投入的资源的多少。目前,大多数国家出于有利于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的考虑,往往选择建立公共执行和私人实施两者协调合作的二元实施体制,其已经成为了一种国际化趋势。
在我国,2008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其虽然规定了相应的公共执行和私人实施制度,但其是失衡的,私人实施程序缺少可操作性,力度不够,其必然要影响到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为了加强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本文在借鉴美国、德国、英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等地的成熟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本文的写作沿袭了一般论文的写作思路,分为四个部分:基本理论分析,国外现状,提出问题以及解决问题。
第一部分是对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问题的综述。这部分从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其与公共执行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理论基础——权力制约理论、权利的司法救济理论以及合理干预理论,进而阐述了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优越性:提高威慑力,增加惩罚力度;能尽可能多的发现违法行为;弥补公共执行的不足,克服竞争主管机关的失职和懈怠;指示功能。但是,私人实施反垄断法也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有可能过度威慑和引发私人滥诉现象。
第二部分是对国外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研究。主要对美国、德国、英国等国的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对上述国家的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制度进行了简要分析。
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的私人实施反垄断法制度现状的介绍与分析。首先列举了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中对于私人实施制度的规定,然后分析指出了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私人实施制度所存在的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励制度、缺乏对私人实施与一般性民事执行的区分、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实施程序缺失等缺陷,并从《反垄断法》实施后所发生的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现实案例入手,指出由于《反垄断法》中有关私人实施制度的规定存在固有缺陷,导致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制度在我国并没有真正的得到贯彻实施,其对《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我国完善私人实施反垄断法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为下文对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作好了铺垫。
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相关建议。该部分对国内外私人实施反垄断法具体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2009年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相关案例及判决,从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程序制度选择、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原告资格、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集团诉讼、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举证责任等五个方面入手,对如何完善我国私人实施反垄断法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以期待对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