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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权的概念,目前主要出现在德国有关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判例学说中,并为我国台湾地区所习用。在我国,期待权一直以来还只是一个学术讨论中的概念,未见于实际的商业运作中。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4条明文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形式,由此引发了学术界新一轮有关期待权的讨论,然而真正对期待权进行了系统探讨的文章可以说是凤毛麟角。本文从期待权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出发,重新界定了各种形形色色的“期待权”,并重点分析了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转让以及保护等。本文的第一章介绍了期待权制度的起源,以及自十九世纪以来有关期待权的学说的发展概况。第二章是本文的核心内容,着重讨论了期待权的概念界定、构成要件两个重要问题。本章在分析前人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要构成期待权,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其中以第四个要件“已经形成的法律事实、已经完成的法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层强有力的保护——一种法律上的拘束力”最为关键。以此为基础,本文在以后的几章中分别论述了各种被学术界认为构成期待权的法律现象。 <WP=4>第三章分析了附停止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认为由于附停止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某种意思表示外的效力,而当事人的效果意思要到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效力。由于意思表示外效力的存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由此产生了附停止条件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一方的期待权。本章重点在讨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提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具有物权的属性”,关键的理由就在于买受人期待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四章将继承权分为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特留分继承人的继承权,及后位继承权四种情况加以讨论。第五章根据前文对期待权所下的定义,以及所提出的四个构成要件,分别就学术界各家提出的期待权种类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理由。最后一章是全文的总结,提出“附条件权利”的概念,以求对形形色色的期待权种类做一个技术上的总括,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附条件权利都是期待权,只有符合期待权构成之四要件的附条件权利,才构成期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