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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法中侵犯他人生命和健康的犯罪叫做杀伤人罪。依照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的不同,这类犯罪可分为一般主体之杀伤人罪与特殊主体之杀伤人罪两大类型。所谓一般主体之杀伤人罪即是一般人之间的杀伤行为,而特殊主体之杀伤人罪是指官民、亲属、主贱等特殊主体之间的杀伤行为。杀伤人罪历来为刑法规制的重点。 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过程中,汉代和唐代是两个标志性的阶段。唐代永徽律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的法典。而近些年来出土的《二年律令》是内容比较丰富的汉初律令,它使我们看到了久已佚失的汉律的部分真相。这使得将其与传世文献的记载进行比较研究成为可能,同时,将其与《唐律疏议》条文进行比较研究的必要性也凸现出来。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杀伤人罪这一视角将《二年律令》与《唐律疏议》的有关条文进行比较,以期通过对比找出汉唐两律立法精神的相通之处,并把握古代有关杀伤人罪刑事立法的规律和共性,进而探讨其与现代刑事立法的差异。全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二年律令·贼律》中有关杀伤人罪的条文及其校勘与今译”,将《二年律令·贼律》中有关杀伤人罪的条文列出,并附各家校勘于后,在此基础上,笔者试着将律文译为现代汉语。 第二部分“汉唐律中一般主体杀伤人罪之比较”,就贼杀人、斗杀人、过失杀伤人、戏杀伤人、谋(贼)杀伤人、贼伤人以及斗伤人等各项罪名,将《二年律令》与《唐律疏议》的相关条文逐一对比,并分析二者的异同。 第三部分“汉唐律中特殊主体杀伤人罪之比较”,从直系亲属间的犯罪、旁系亲属间的犯罪、夫妻间的犯罪以及妻与夫之亲属间的犯罪、主奴间的犯罪、与官吏有关的犯罪、刑徒殴打庶人的犯罪这几个方面,将《二年律令》与《唐律疏议》的相关条文逐一对比,述其异同。 最后,在“结论”中,笔者将《二年律令》与《唐律疏议》有关杀伤人罪规定的异同进行了总结,对以汉唐两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刑法有关杀伤人罪规定的特点进行了探讨,同时将其与现代刑法理论进行了粗浅的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