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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限制房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方针,如《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等购房政策的颁布,大大地限制了个人购买房屋的名额。为了既能达到自己的购房目的又能规避政府的购房政策,民间出现了借名买房的现象,即借名人鉴于自己没有购房资格或不便以自己名义购买房屋,遂与出名人达成协议,借名人以出名人的名义出资购买房屋并在之后满足条件时与出名人完成过户登记。这种现象看似借名人从中获得便利,但其所存在的风险是给借名人带来更多的关于房屋所有权权属争议的纠纷。除了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会因利益诱惑对房屋所有权归属产生纠纷,也存在着出名人会在借名人不知情的情形下将房屋出卖与第三人,此时借名人会主张其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从而也会产生房屋所有权归属纠纷。当事人之间私下解决不了,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做出判决,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使得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所用的法理和法律依据有所不同,最后造成相同类型的案件却裁判结果不一致的现象,这大大地影响了司法公正。本文重点讨论了借名房屋买卖现象中借名买房的情形,对出名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也做了相关概述,为最终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判定奠定基础。本文将在第一部分对借名房屋买卖的情形进行了归纳与概述,归纳其中借名买房现象出现的原因以及借名房屋买卖在社会实践中所存在的争议问题,本文总结了主要的四种纠纷的发生原因,并且认为在此纠纷中主要的争议问题是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最终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判定。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在借名房屋买卖合同中借名人与出名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因借名行为而产生出名人与房屋出卖者之间购房行为的法律关系,以及借名行为发生后出名人将房屋又擅自出售给第三人时,出名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关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内的学者对此持有不同的学说观点,本部分着重分析不同学说观点与借名买房行为之间的异同点。笔者在这部分认为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并以此为房屋所有权的判定奠定基础,而出名人与房屋出售者、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应以普通的买卖法律关系认定。本文第三部分结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印发会议纪要》中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同的借名房屋买卖情形对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进行分析,例如不同的法院所根据的裁判要旨以及援引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有的认为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有的法院却认为无效。本文认为,在不同情形下的借名房屋买卖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会直接导致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也进而影响着最终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笔者在这部分认为借名协议的效力认定除了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之外,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也是应当考量的因素。本文第四部分分类讨论了在是否涉及第三人的两种情形下,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不同判定规则。不涉及第三人时应结合哪些相应的规则和证据来确认房屋所有权应当归谁所有。涉及第三人时,又应当如何进行利益平衡。本文认为不涉及第三人时应当根据借名协议有效或无效的情形,结合意思自治和不动产登记对房屋所有权归属产生的影响进行房屋物权归属的判定。而涉及第三人时,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归属借名人亦或是出名人的情形,结合善意取得制度判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