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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组织取得了生存的土壤和培育的空间,并不断发展壮大。作为市民社会基础性力量的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个人权利实现的新方式、社会秩序整合的新手段、当代政治运行的重要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需要正确处理社会自治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既要保证社会组织自治性得到充分尊重,也要保证国家权力对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有限度”的正确引导。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社会组织规制的法治化便是一种可以尝试的实现路径。社会组织规制的法治化应当包括尊重社会组织自治属性的立法价值取向和一套在结社自由和国家权力之间达到平衡的法律规范体系。我国现阶段初步形成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内的社会组织立法体系。但是由于立法指导思想是以限制和约束为主,导致现有的社会组织立法在实践的过程中遇到了困局,无论是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制度、监督管理制度还是权利救济制度,都远远滞后于现在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严重制约了社会组织功能作用的发挥。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功能需求的视角出发,阐释了社会组织作为个人权利实现的重要方式、社会秩序整合的重要手段以及现代政治运行模式的新形态,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和群体组织形态。第二部分,从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社会组织自治性以及防止社会组织权力滥用这三个角度来论证了社会组织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进而在回顾我国社会组织立法历史沿革的基础上,梳理了我国现行社会组织立法框架,进而重点阐释了立法的特点及其立法逻辑。第三部分,结合实践过程中的具体案例,分别从登记准入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和权利救济制度三个方面来详细分析了现有社会组织立法的实践困局。指出现行社会组织的立法既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也不能保障登记后的社会组织的自治属性。第四部分,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模式和具体的制度设计三个方面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指出社会组织立法的指导思想应该从限制约束转变为坚持结社自由和政府管理的平衡,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应当降低登记准入门槛,进行多元化的监督管理,引入权利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