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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进步使人类社会步入了真正的信息时代。在商品经济与互联网技术快速融合的过程中,商标以其自身的识别和推介功能在网络环境中的重要性迅速凸显。然而,互联网即时快捷地传送信息和全球化资源共享的特性也日益削弱了商标权的地域性,出现了网络环境下的一系列商标侵权行为的新类型。但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人们对网络商标侵权的认识往往局限于域名。随着搜索引擎技术逐渐代替域名输入成为查找网站的主流手段时,搜索引擎服务商商标侵权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与传统的商标侵权相比,网络商标侵权具有更高的技术性、复杂性和更强的隐蔽性,商标权人难以对虚拟网络空间内的每个商标侵权人逐一提起诉讼,往往转向搜索引擎服务商寻求救济。有关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修改的复杂性,仅仅依靠传统的商标法律和侵权理论已无法解决这些纠纷了。面对立法上的空白,如何明确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侵权责任,成为摆在我国法学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难题。在此情况下,本文旨在通过对搜索引擎服务商商标侵权责任的研究,加深对搜索引擎服务商商标侵权行为的认识,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提供理论支撑。本文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对搜索引擎服务商商标侵权的现状的描述,首先分析了搜索引擎服务商与其他网络服务商的不同,理清搜索引擎技术的工作原理,明确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网络商标侵权中的法律地位。其次,列举国内外的典型案例概括出搜索引擎服务商商标侵权主要的三种形式,确立研究对象。第二章是全文的理论基础,在传统的商标侵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明晰“商业性使用”的认定因素,在“消费者混淆”条件中引入美国的“初始利益混淆”理论,同时警惕驰名商标的淡化。第三章是本文重点,是对搜索引擎服务商商标侵权责任的证成过程。首先,明确其在商标侵权责任中仅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其次,从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出,归责原则遵循过错责任较为适宜;再次,采用我国的侵权责任四要件的通说,对搜索引擎服务商商标侵权责任的构成进一步分解;最后,对比中美两国立法上对责任的限制,梳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立法价值,明确搜索引擎服务商商标侵权责任不宜在“避风港”规则下免责。第四章尝试完善我国搜索引擎服务商商标侵权责任制度,对现有立法缺陷进行思考,提出立法建议:完善商标法,将网络商标侵权纳入《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增加“消费者混淆”理论、“驰名商标淡化”理论及“合理使用”的规定,明确搜索引擎服务商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行政执法,人民法院规范司法保护。同时,搜索引擎服务商完善行业协会建设,积极自律,加强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