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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当下,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网络科技的发展使得民意以更为简便的方式表现出来,已经成为影响司法判决不可忽视的力量存在。野蛮生长的民意只是依靠其强大的压力对司法机关施加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相应的完善的制度来保障民意通过合法的渠道介入到司法之中,这无论是对民意的正确表达还是对司法审判的合法性基础都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通过一些制度化的建构,来保障民意通过这些制度管道进入司法审判领域,以此来缓解两者之间的张力,在如今的网络时代就愈发的重要。本论文有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民意及其与司法活动的碰撞:民意的内涵是指社会大众在面对引起社会波动的公共事件时所表达出的意愿与诉求的集合。当在社会中掀起波澜的司法案件进入民众的视野,他们会基于不同的立场、目的做出自己的判断,并发出自己的意愿与诉求,由此汇集而成民意。民意常表现出道德性、片面性与不确定性、开放性与波动性、整体性与非系统性、无责性,也正由于民意自身的特性,因此,当民意对司法活动产生压力时会形成积极与消极两方面的影响。第二部分主要对有关民意介入司法活动的学术争议进行评议:民意与司法关系的研究学者主要以季卫东、孙笑侠、谢晖等教授为代表,针对民意是否应介入司法活动这一问题时,他们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大相径庭的观点,笔者基于权威学者的理论成果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即民意应介入司法活动,并从中国传统道德文化、法官职业化、新修辞学的“听众理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四个视角加以论证,并在论证的基础上利用SWOT分析法总结了民意介入司法活动的可行性。第三部分论述了民意介入司法活动的制度化设计:西方国家民意介入司法活动的制度设计以陪审团制度、治安法官制度及“法庭之友”制度为典型,这些制度在极大地推动了西方国家司法民主的建设的同时也为我国相关的制度设计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良好的制度只有在与其相适应的沃土上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在面对西方先进制度时我们应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设计出适合我国的自己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