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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口老龄化危机下的社会风险正在全球范围内影响着各国政府的政策设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的建立,即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弥补护理服务缺失,针对那些在很长一段生活时间里、日常生活诸多方面需要给予照顾的目标对象,通过制度化的护理安排所开展的保障活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目前是由34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家稳定和发展政策的一环,大多数成员国都依据自身实情构建了相应的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区别于由国家、企业、个人缴费分担的社会化保险及完全由个人承担保费的商业化保险而形成的长期护理的保险模式,长期护理津贴制度是一种通过政府财政直接向护理服务依赖者每月提供的社会福利或救助性质的津贴支持,该制度其中一部分是回应津贴接受者自身偏好与需求的消费者导向型津贴,另一部分则是为了补偿和支付护理提供者付出劳动的生产者导向性津贴。在OECD成员国中,较为直观地采用了津贴制度安排的有: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捷克、丹麦、芬兰、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墨西哥、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爱沙尼亚和斯洛文尼亚这23个国家。我国同样正经历着不可回避也不可逆转的老龄化与高龄化进程。根据国情建立属于我国未来制度化的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具有强烈的紧迫性和现实意义。本文从长期护理津贴制度的概念与研究意义出发,结合国内外对长期护理津贴制度的既有研究状况作出分析;其次站在OECD组织的整体宏观视角,对长期护理津贴制度的产生背景给予描述;再次重点分析OECD众成员国的长期护理津贴制度框架,从立法、主体、等级、覆盖、筹资、给付、服务、提供、监管、改革十个方面具体阐述;最后在总结OECD国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致力为我国在长期护理的津贴制度设计方面提供一定借鉴和启示。根据分析,我国应将长期护理津贴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主的多层次体系,做出安全网性质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