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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影子银行作为一类典型的金融创新产物开始出现。这类金融机构具有类似于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功能,却又部分或全部游离于商业银行法律监管之外。影子银行的迅速发展在世界范围内为资本经济的增长贡献了巨大推力,同时也累积了巨大的隐患。本轮金融危机后,对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制度的审视成为众多国家需要正视的问题,我国亦不例外。在对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制度进行探讨时,首先应当看到我国影子银行与国外影子银行的差异,由此避免对比研究时的生搬硬套,避免陷入“水土不服”的困境。另外,尽管影子银行的盛行带来了诸多风险,但它对金融系统的发展有积极的影响,因此不宜对其全盘否认,而应通过监管进行矫正和引导。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对其健康发展具有莫大意义,然我国现有制度不足之处颇多,需要不断修正和完善。在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制度中,监管理念、监管模式、监管规则是关键性的三点,理念是制度构建的基础,模式是在理念指引下选择的具体方案,规则是理念和模式在法律法规中的体现,也是法律监管制度的外在表现。鉴于此,本文对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监管理念、监管模式和监管规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综合我国实际情况和他国成功经验,分别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完善提供以点带面的推动作用。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我国影子银行进行基本解读。研究针对一项事物的法律监管制度,前提在于对该项事物本身做出客观准确的界定和理解。就影子银行而言,必须结合其地域性和时间性进行界定。所谓地域性是指需重视影子银行在我国的本土化特征,看到其与国外同类事物之间的区别;所谓时间性则指应结合金融危机之后的时代特征,对影子银行的风险及其对金融系统的双向影响做出正确理解。第二部分从三个层面剖析了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监管理念的片面、监管模式的局限和监管规则的散乱,并分析认为,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相对落后,且影子银行本身较强的创新性与法律监管的天然滞后性相冲突,加之我国与国外影子银行之间的差异导致经验借鉴的门槛过高,故目前的法律监管存在重重困境。第三部分重新考量了安全与效率在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中的关系,认为二者并无必要非此即彼,而应以法律监管中的适度干预为标尺寻求它们之间的平衡。在此基础上,选择金融公平作为新的路径,并以此为中心重塑监管理念,如此能够从竞争公平、分配公平和正当差别待遇几个层面为法律监管制度提供综合全面的指引。第四部分结合国际经验对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两种监管模式分别进行探究,在此基础上对它们在我国推行的适当性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特点,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还不适合采取统一监管模式。更加合适的做法是在“一行三会”式分业监管模式的基础上进行改良,在对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中要更加注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落实央行的宏观审慎监管权,并且由目前的机构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化。第五部分从体系和内容两方面为监管规则的完善提出建议。体系上,修订现有规则,并在金融监管法律中补充影子银行监管的具体条文,使其结构系统化;内容上,除了遵循监管理念、体现监管模式,还应包括监管方法、监管责任等部分,将法律监管中的重要制度具体化,以保证法律监管的完整性,故笔者在这部分对方法和责任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