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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违约金酌减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在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取向下,以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为根本标准,综合考量其他参考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酌情判断是否减少违约金数额以及减少的具体幅度。但我国这一制度在立法上过于抽象和简化,司法解释的补充也不够明确,而理论上对违约金的性质及判断、酌减的责任分配等具体问题无法达成共识,使得其在纷繁复杂的实务中适用混乱。本文拟从违约金酌减制度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着手,结合实例与比较法进行逻辑分析,并针对我国违约金酌减规则的现状与问题,提出具体的可行性解决方案。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违约金司法酌减制度的运行现状以及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文的中心即在于我国酌减规则的完善,因而第一部分便是直接对我国现行违约金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审判实务进行归纳分析,指出当前面临的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第二部分,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背后蕴含的正当性基础。该部分主要从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两个角度阐释,违约金的司法酌减既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平衡的显示需要,在其过程中又应当准确界定和把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度,其更是公平与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违约金的司法酌减也是自由与效率在法律关系上的反映,具备弥补违约成本、提供保险和威慑功能,也能更好地促进法律的执行。第三部分,对违约金的性质和酌减权的基本问题进行考察。该部分是全文的基础性内容,从备受争议的违约金性质入手,也探究了比较法上两大法系对违约金性质的认定以及违约金酌减制度的具体适用。在前文的基础上厘清违约金制度与赔偿金的关系与适用问题。第四部分,论证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的主要构成结构。该部分是对整个酌减制度的具体构造的分析。首先,指出违约金司法酌减的具体适用对象和适用要件;其次,就酌减的司法程序问题一一探讨,明确酌减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行使期限以及放弃酌减权的表示方式;最后,违约金的司法酌减不仅应当受到一些限制,同时在特定情形下也得排除其适用。第五部分,着力于从四个角度论述我国违约金司法酌减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论述部分,都是目前我国现行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主要分为四个层次予以论证:其一,对“造成损失”和“过分高于”这两个要点进行探讨,笔者以为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应仅限于字面意义上的实际损失,还理应涵盖了受害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故对过分高于实际损害的判断标准应是实际损失兼顾可得利益损失。同时,纠正普遍认为司法解释中其他参考因素也应视为判断标准的观点,其实只是法官确定酌减幅度时可考虑的因素。其二,违约金酌减制度中法官释明权的具体行使,其作为法官的一项职权得以在一定程度上自由裁量,但其具体方式、内容和必要的限制都应予以明确。其三,规范违约金酌减程序中的责任分配。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对法院裁判结果意义重大,加之实践中处理模式混乱,因而明确违约金酌减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是违约金酌减制度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四,法律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允许法院依职权启动酌减程序,充分发挥其利益平衡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