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学理上解释,衡平税法机理是指税法这一系统为了实现其调节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功能,作为内部核心构成要素的价值理念、税权制度以及税负制度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运行原理,实际上就是衡平税法运行的基本原理。通俗地来讲,衡平税法机理就是一种调节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享的理论,其运行的过程就是一套用税法的方式缩小贫富差距的方案设计。当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固然缔造了世界上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难掩其制度运行的弊端,即在经济非均衡发展的背后,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严重的客观现实已经直逼社会制度安排的底线,成为不得不关注的疾患。从税法学的视角上来分析,我国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深层制度原因乃是权利(力)初始配置倾斜的延续,是实质性税负公平没有介入第一次社会财富分配的制度环境中,初始资源配置严重失衡的直接逻辑结果。贫富失衡的社会必须内生衡平的法律机理予以回应。本文力求在衡平理念的指导下通过税法的方式重新配置权利义务,以经济权利(力)的倾斜性配置来反哺初始经济权利(力)配置的不公平,以期用税赋的实质性公平来弥补个体起点存在的差异,保证其在社会财富分配的各个环节拥有均等的机会,进而在分配结果上实现公平分享的理想。这一理想依赖于衡平税法机理“一元二体”的独特构造:“一元”是指衡平税法机理中的价值衡平,价值衡平是在税法制度安排中肃清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以避免在效率掩护下“去公平化”大行其道的现象,使税法制度安排重拾公平的法器,合理地容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二体”则是指衡平税法机理中的税权衡平和税负衡平,税权衡平则是指通过税权的合理配置,以经济权力配置的方式,反哺初始经济权力配置方面的不公平,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享;税负衡平则是指通过经济权利的合理配置,反哺初始经济权利配置方面的不公平,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享。围绕这一初衷,本文打破传统经济学中关于社会财富分配环节的分类,而将国家从纳税人手中征收税收收入视为社会财富的第一次分配,将国家征收到的税款支出视同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将公益性捐赠视为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并将税法的调节功能深入到这三次分配环节:在第一次分配过程中,税法配置经济权利(力)要注重机会公平,确保社会主体以及各生产要素拥有公平的机会参与社会财富分配;在第二次分配过程中,税法配置经济权利(力)要确保起点位于不同层面的社会主体拥有大致公平的起点;在第三次分配过程中,税法配置经济权利(力)重点注重结果公平,通过激励和指引的方式促使财富拥有量较多的主体踊跃进行公益性捐赠。按照这一基本思路,本文依照衡平税法生成的基础、衡平税法机理的由来、衡平税法机理的阐释、不同样态下的衡平税法机理、衡平税法机理运行的规则以及实现衡平税法机理的制度构建的逻辑顺序,将整个研究分为六章:第一章衡平税法生成的基础。这一章作为衡平税法机理研究的背景交代,分三部分介绍了衡平税法生成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以及理论基础:第一部分分析了衡平税法生成的经济基础是非均衡的经济制度,在这种非均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作为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社会配置资源的手段不完全依赖于市场,政府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贫富差距的产生就不完全来自市场,甚至更多地是来自政府的刻意安排;第二部分指出了衡平税法生成的社会基础是我国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数据显示我国社会财富分配的行业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已经十分悬殊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并以此提出本文拟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即社会贫富差距问题;第三部分分析了衡平税法生成的理论基础,指出衡平税法生成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各界关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各种理论观点,衡平税法机理正是站在这些“巨人的肩膀上”而进行的延伸式的研究。第二章衡平税法机理的由来。这一章提出衡平税法机理,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衡平税法机理设置的依据,主要从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述,衡平税法机理设置的理论依据是税法具有的“税”层面和“法”层面的功能,这种经济属性和法学属性的综合使税法具有调节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优势。衡平税法机理设置的现实依据则主要是指税法的核心制度如税权制度和税负制度都具有影响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因此可以据此来设计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方案。第二部分提出衡平税法机理的构造。既然税法本身具有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功能,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可以发挥其调节作用。通过税法对初始权利(力)配置的完全均等化的理想模型的证伪分析,得出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话,就应当通过经济权利(力)的倾斜性配置来反哺初始经济权利(力)配置的不公平推论,由此提出通过税法重新配置经济权利(力)矫正社会财富分配失衡的衡平税法机理。第三章衡平税法机理的阐释。这一章作为衡平税法的核心部分,阐释了衡平税法机理的内涵,共分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解析了衡平理念,通过对“衡平”一词的语义分析以及在法律研究中的意思考察,得出衡平理念应当具有两层意思,即一方面衡平应当包含公平、正义的意思,另一方面衡平应当具有矫正的意思。第二部分阐释了衡平税法机理的内涵,在采用衡平理念上述两层意思的基础上,沿用抽象到具体的方法论,深入阐释了衡平税法机理的内涵。在抽象方面,通过机理、税法机理的概念解析指出衡平税法机理就是指税法系统为了实现其调节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目标,作为其构成要素的税法价值、税权制度以及税负制度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运行原理;具体方面,通过对价值衡平、税权衡平、税负衡平的阐释,指出衡平税法机理的“一元二体”的结构。第三部分论述了衡平税法的生发运行原理,主要从宏观和微观层面阐释了衡平税法生发的基本原理,指出衡平税法的宏观层面生发原理概括起来就是指通过对税法制度的构建,用以对抗社会财富分配中各种制度对公平的漠视,在税法制度强调公平的机制中消解其他社会分配制度中的不公平。在这两类相互制衡的社会制度运行中,获得一种社会的整体公平,以缓解社会财富分配的失衡状态。衡平税法微观层面运行的原理就是要在制度构建中建立一种看上去形式上公平,但却以税负的实质性公平来弥补资源配置留下的亏欠,在形式公平的条件下追求实质公平。第四部分论述了衡平税法机理的核心价值,指出衡平税法机理所追求的核心价值是实质公平,并且实质公平应当兼顾形式公平,在税法配置经济权利(力)以反哺初始权利(力)配置不公平的状态时要注意技巧,应当在追求形式公平的前提下获致实质公平的效果。第四章不同样态下的衡平税法机理。这一章作为衡平税法机理的进一步阐释,通过对税法价值的运行样态、税权的运行样态以及税负的运行样态进行考察,使得衡平税法机理更加具体。这章共分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分析了税法价值运行样态下的衡平税法机理,指出在衡平税法机理中,税法的价值应当保持效率与公平总是围绕着社会发展上下波动,但又不会偏离社会发展的轨道。进一步而言,效率与公平的运行样态应当是,无论对公平和效率做怎样的排列组合,都应该符合在市场竞争领域注重效率,财富分配领域注重公平,使其达到在法治的环境中,公民能够获得个人和社会的机会公平,同时又在机会公平的市场制度中实现效率的结果;第二部分分析了税权运行样态下的衡平税法机理,指出在衡平税法机理中税权配置应当选择相对集中适度分散的税权配置模式,坚持多层次的分权,即在税收立法权、税收收益权以及税收征管权方面进行不同的分散,而且应当坚持倾斜性地分散配置给各地方政府以倾斜性的税权。第三部分分析了税负运行样态下的衡平税法机理,通过对我国税负运行样态的辩证分析,指出衡平税法机理中税负的运行样态应当摈弃过往“橄榄球式”的税负结构,坚持“倒金字塔式”的税负分担模式,使税负自上向下逐渐递减:处于税负最高层的是社会财富占有量较大的社会主体,他们因为占有的社会财富总量多,因此承当的税负也就更多;处于中间的是社会中间层主体,他们占有的社会财富量不如富人阶层,但却比社会底层的穷人阶层拥有更多的财富,因此在税负承担上,其税负应当比富人阶层少但却比穷人阶层多;处于模型最底端的则是社会底层的穷人阶层,这部分人拥有的社会财富很少,基本上勉强维持自己的生存,因此其也应当承担更少的税负。第五章衡平税法机理运行的规则。这一章作为衡平税法机理与现实税法制度构建的桥梁,在文章中所起的作用十分重要。这一章共分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在重新界定社会财富分配环节的基础上,将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定义为国家从纳税人手中抽取社会财富,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定义为国家通过税收支出的方式重新调整财富格局,将社会第三次分配定义为公益性捐赠,进而指出衡平税法机理运行规则的总体规划应当是税法在第一次分配中确保社会财富分配的机会公平,第二次分配中应当确保社会主体的起点公平,第三次分配应当注重社会主体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结果公平。第二部分在分析居民收入所占分配比重偏低、劳动报酬所占分配比重偏低的社会现象的基础上,指出税法调节第一次社会财富分配应当坚持一方面尊重各要素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机会,另一方面又要对各要素参与社会财富分配区别对待,尤其要警惕资本参与社会分配的强势,保证劳动份额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均等机会的规则;第三部分在分析税收支出和转移支付制度对社会财富分配的影响的基础上,提出税法调节第二次社会财富分配应当坚持确保社会主体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起点公平,并在第二次分配中应当注重反哺社会主体初始权利配置的不公平的规则;第四部分在清楚界定第三次分配的基础上,提出税法调节第三次社会财富分配应当坚持在尊重社会主体自愿捐赠意愿的基础上,通过税收优惠来激励更多主体参与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以及通过税制设计来指引社会主体参与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第六章实现衡平税法机理的制度构建。这一章作为衡平税法机理研究的最终结论,是理论对现实的指导,在文章所起的的是一种收尾的作用。这一章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践行衡平税法机理在第一次社会财富分配中注重机会公平的原则出发,构建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确保社会成员在税负承担上实现机会公平。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尽可能地实现直接税而大量缩减间接税的比重,具体到我国的税制而言,就需要摈弃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而构建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构建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无非分为两个路径,一方面是要降低流转税(间接税)的比重,另一方面则是要提升直接税的比重,且二者是相对应的关系。就降低流转税的比重而言,需要把握当下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契机,促进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完全合并,并在合并后进一步减低、统一税率,不但使得国民生活的最基本的物质消耗可以适用较低的流转税税率,而且从总体上降低流转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以削弱间接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累退性;就提升直接税的比重而言,需要通过完善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来提升直接税的地位。第二部分,从践行衡平税法机理在第二次分配中注重起点公平的运行规则而言,就需要构建倾斜性的税权配置制度,具体而言就是要坚持税权衡平即建立相对集中适度分散的税权配置模式,适当将税权向地方政府倾斜,努力构建地方税体系,以支撑地方政府组织其财政收入,同时还应当注重税权向落后地区倾斜,通过国家税收收入的转移支付,促进落后地区的快速发展,缩小其与其他地区的差距。第三部分,就践行衡平税法机理在第三次分配中注重结果公平的运行规则而言,就需要构建促进公益性捐赠的税法制度,具体而言,要通过完善现行税法中关于公益性捐赠的各种税收规范的方式,扫除阻碍公益性捐赠发展的制度障碍,促进社会各界踊跃参与公益性捐赠。同时,也要在我国开征遗产税,通过税法的指引来使社会主体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行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