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的认定--证券监管的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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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勤勉尽责执业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法律关系本属于私法规范的领域,但由于证券市场对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依赖性,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所产生的外部性日益凸显,引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此所实施的“强监管”。2014年《证券法》修改后,证券监管机构以“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为由,对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数量逐渐增多,“勤勉尽责”出现了“口袋条款”的使用倾向,潜藏着过度监管的风险。实践中,委托人、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证券监管机构以及法律、会计、评估等领域的专业监管机构,从不同的利益立场出发,对勤勉尽责的内涵和外延有着不同的理解与看法,导致如何认定“勤勉尽责”成为法律适用场景中的一大难题。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牵动着证券市场各方的利益,突破了委托合同的相对性限制,因此被赋予证券市场“看门人”的角色期待,《证券法》对勤勉尽责义务的设定是发挥证券市场“看门人”作用的基本前提和核心制度。对勤勉尽责认定范围的厘清,有助于明确证券监管力量的干预程度和干预边界,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现有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行政处罚案例中存在内容阐述与逻辑推理难以统一的问题,原因在于监管机构的监管思路与权力行使边界不够清晰,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对自己的“私”主体职业认知与业界期待的公法义务主体角色存在矛盾。
  对监管机构的监管思路以及职业自我认知的模糊,根本上源自证券服务机构对《证券法》设定勤勉尽责义务的疑虑。勤勉尽责义务本身具有边界模糊的抽象性,将其从合同义务变为法定义务并逐渐加重其法律责任,体现出限制私权的特征。因此,必须对勤勉尽责作为证券法律义务的正当性基础予以说明。证券监管机构调查、审理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行为的正当性,建立在警惕绝对权力的法治原则之上。证券监管中认定勤勉尽责应遵守公正原则,规范行政力量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业活动的外部干预,并参考比例原则保证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
  法治原则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法律的执行应做到连贯一致。通过对勤勉尽责义务的规范解释,有利于梳理证券监管机构稳定的认定逻辑。证券服务机构的执业活动是主观反映客观的过程,机构对其出具的专业意见提供“高度但非绝对”的保证。因此,勤勉尽责条款具有相对性、动态性和程序性的规范属性,规定证券服务机构负有对所依据资料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检验义务,并基于核查检验义务的履行而承担对出具文件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保证义务。证券监管中的勤勉尽责认定以追求程序真实为主要标准,遵循“由因推果”的政策型推理逻辑模式,保证证券服务机构对其执业行为法律后果的稳定预期。
  厘清证券监管机构进行勤勉尽责认定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依据,有助于改善现行的证券监管逻辑和勤勉尽责认定的适用方法。证券监管机构应尊重市场规律,有效发挥证券服务机构信誉资产积累的自我约束机制,警惕证券市场穿透式监管的权力扩张倾向,考虑证券服务机构发挥证券市场“看门人”作用时的利益牵制等现实难题,秉持信赖、审慎的基本监管态度。在证券监管中,可以参考法院对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的认定思路,在遵循程序规范性的基础上,从主观心态、客观行为、职责分工、证据支持等角度进行法律适用。同时,为保障勤勉尽责条款的灵活使用,保证个案正义,证券监管机构可以与行业协会建立规则沟通机制,亦可建立监管机构间的检查与反馈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监管协调补充勤勉尽责规范的更多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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