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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背景下,数据日益成为商业化利用和竞争的核心时,有关企业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层出不穷。目前立法上尚未形成专门的企业数据权益保护法,学术理论提出了两类不同的保护模式:权利保护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当前司法实践中通常适用反法一般条款来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其对企业数据权益在反法的定位及其保护方式的适用上存在偏差,对竞争行为的认定大多偏向权利保护模式,而非行为规制模式。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将企业数据作为一种在先权利保护:二是以抽象的道德判断标准来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行为认定仅作抽象的、静态的判断;三是忽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在谦抑性,将正当的竞争行为认定为不正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当摒弃权利保护模式,坚持走行为规制模式,因此,纠正权利保护模式的错误倾向,厘清企业数据权益的定位及其保护方式的适用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为何适用行为规制模式、适用何种行为规制模式以及如何更好地适用行为规制模式三个方面构筑起企业数据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完整逻辑与进路。
首先,论证确立行为规制模式的正当性基础。司法实践对企业数据权益保护模式的适用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市场竞争自由和竞争本身逻辑的认知不够。动态竞争观、竞争性损害中性观决定了企业数据权益在反法中作为一种竞争利益予以保护。同时,反法的谦抑性要求司法裁判应当避免过度干预,将对竞争行为的认定回归到竞争行为本身。
其次,应当走怎样的行为规制模式来保护企业数据权益。关于行为正当性判断,从认定前提、考量元素和认定方式三个方面构筑一个完整的利益衡量方式。厘清企业数据在反法的定位,确立竞争不受扭曲的认定标准,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综合考量,并引入比例原则的分析框架对个案进行竞争效果的整体分析。
最后,提出利益衡量方式的规范适用。首先,以企业数据在不同部门法中的定位为切入点,论证其他部门法对企业数据保护的范围和留由反法的空间,以厘清反法与其他部门法适用的边界。其次,论证一般条款与利益衡量的一致性,并通过对一般条款的文义解释和具体适用以实现利益衡量。最后,结合具体实践论证利益衡量方式的适用,包括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公共利益三种利益元素在企业数据权益保护中的具体界定,适用比例原则结合具体个案进行竞争效果的整体分析,以提供企业数据权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当摒弃权利保护模式,坚持走行为规制模式,因此,纠正权利保护模式的错误倾向,厘清企业数据权益的定位及其保护方式的适用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为何适用行为规制模式、适用何种行为规制模式以及如何更好地适用行为规制模式三个方面构筑起企业数据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完整逻辑与进路。
首先,论证确立行为规制模式的正当性基础。司法实践对企业数据权益保护模式的适用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市场竞争自由和竞争本身逻辑的认知不够。动态竞争观、竞争性损害中性观决定了企业数据权益在反法中作为一种竞争利益予以保护。同时,反法的谦抑性要求司法裁判应当避免过度干预,将对竞争行为的认定回归到竞争行为本身。
其次,应当走怎样的行为规制模式来保护企业数据权益。关于行为正当性判断,从认定前提、考量元素和认定方式三个方面构筑一个完整的利益衡量方式。厘清企业数据在反法的定位,确立竞争不受扭曲的认定标准,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综合考量,并引入比例原则的分析框架对个案进行竞争效果的整体分析。
最后,提出利益衡量方式的规范适用。首先,以企业数据在不同部门法中的定位为切入点,论证其他部门法对企业数据保护的范围和留由反法的空间,以厘清反法与其他部门法适用的边界。其次,论证一般条款与利益衡量的一致性,并通过对一般条款的文义解释和具体适用以实现利益衡量。最后,结合具体实践论证利益衡量方式的适用,包括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公共利益三种利益元素在企业数据权益保护中的具体界定,适用比例原则结合具体个案进行竞争效果的整体分析,以提供企业数据权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