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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传统的司法鉴定制度所存在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已成为司法界和法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也为平民百姓所争论和探讨。司法鉴定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是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制度的改革要求司法鉴定制度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所以,改革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是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是法治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本文以“黄静案”的鉴定过程暴露出的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一些作法,根据我国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和司法现状,以刑事诉讼过程的司法鉴定为重点,构建适合我国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的司法鉴定制度。本文针对目前“多元化”鉴定体制弊端,提出建立“一元为主,多元结合,专门辅助”的鉴定管理体制,对鉴定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取消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鉴定机构,保留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单独成立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的专门鉴定机构,对上述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使鉴定机构的设置更加合理,避免了鉴定机构的重复设置。在鉴定人管理方面实行鉴定人名册制度,规定司法鉴定人从事鉴定工作必须具备鉴定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而加强对鉴定人的管理。在鉴定人权利、义务中重点论述了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义务,根据目前鉴定人出庭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增强鉴定人的责任感,使出具的鉴定结论更加科学合理。在鉴定的启动、鉴定的实施和重新鉴定等鉴定程序方面重点论述了鉴定的申请权、决定权的分配和重新鉴定的启动,增强当事人的鉴定启动权利以加强诉讼双方的对抗性,并在诉讼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帮助当事人处理一些与鉴定有关的专门性事项,提高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程度和诉讼效率。在鉴定结论的采信方面从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方面分析,如何审查判断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的失真进行探讨,通过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的参与质证,最终达到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内心确信。未经法庭审查、质证的鉴定结论不得作为认定有罪的根据,法官不采纳鉴定结论为判决根据时必须说明理由。本文在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司法鉴定申请权和决定权的分配、重新鉴定的提起、鉴定人的出庭质证、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和鉴定结论的失真分析几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是本论文的重点和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