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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主体肩负着保护公众生活和生态环境的重任,为督促其充分而积极的行使环境管理职权,需要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责任追究。环境行政主体的外部行政责任即环境行政主体因为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定而对行政相对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由于我国环境立法受到环境行政的干预,环保法律法规多是从环境行政主体的角度立法,为相对人设定义务、责任,却缺乏对环境行政主体自身权力行使的约束与监督。现行立法的严重缺失,导致了近年来环境行政违法特别是环境行政不作为现象非常普遍。由于环境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着环境保护的职权,有效监督环境行政主体,确保其依法行政对于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在对环境行政主体外部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形式分析的基础上,对其责任追究机制提出完善的建议,为加强我国环境行政主体的外部行政责任的追究贡献绵薄之力。本文从研究环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权和承担行政责任的理论依据,介绍了目前我国环境行政主体的外部行政责任基本情况,分析了环境行政主体外部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追究机制。结合国外环境行政主体的外部行政责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目前环境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行政不作为、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缺乏相应的责任规定、现行国家赔偿制度本身存在的缺失以及由于追究机制不完善导致相对人的受损权益得不到充分救济,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澄清了环境行政责任的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的区别,指出外部行政责任才是环境行政主体承担的实质责任。在分析环境行政主体外部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责任能力、危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以及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等也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并应承担对相对人的赔偿责任,这对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管理极其重要。针对环境行政主体外部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本文重点探讨了行政赔偿问题,分析了现行《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之处,特别是通过对日本国家赔偿法发展变革的对比分析,笔者提出,应扩大国家在环境赔偿上的责任范围、加大对环境行政不作为赔偿的重视力度。最后,本文探讨了环境行政主体外部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制,包括权力机关追究机制、行政追究机制、司法追究机制,比较了各种追究机制的特点和不足,指出司法追究机制才是对行政行为最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时,要真正发挥司法追究机制的作用,必须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本文从原告资格和诉讼费用负担两个角度对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环境行政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对环境保护的职权,有效监督环境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则是对环境保护最有力的措施。而有效的监督必须建立对其苛以相应责任的基础上。没有苛以责任的义务就不是义务,对环境行政主体只赋予行政管理权力而不规定相应责任,只会导致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或不履行法定职责,从而无法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对环境行政主体赋予管理权力的同时,必须规定相应的责任,以确保其合法、合理行政,做到及时、有效、充分的履行环境行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