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研究

被引量 : 21次 | 上传用户:polic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犯罪形式是由社会发展状况决定的。伴随着社会发展,人类实践能力的提升,实践手段的改善,在现代所谓风险社会背景下,人类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传统刑法理论的结果归责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为充分保护法益,刑法不得不予以扩张,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要造成实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便被拟制为犯罪既遂予以处罚,危险犯应运而生。德、日刑法采取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我国采取平面耦合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构成体系不同,识别犯罪的犯罪类型呈现差异。研究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犯应立足于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和现实生活实际,不能顾此失彼。我国危险犯的规定束缚了司法手脚,使司法在处理部分危害行为时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凸显出新的危险行为类型,现有危险犯立法无法应对,增设新的危险犯类型将成为新时期我国危险犯的立法趋势。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体系及社会发展境况,对我国危险犯面临的各种问题展开研究,希图对解决我国危险犯面临的问题有所助益。绪论部分主要讨论犯罪分类,以为研究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犯建立一个前提。在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中,根据行为该当构成要件是否需要结果,犯罪被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根据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样态,犯罪被分为侵害犯和危险犯。德、日刑法中行为犯与结果犯、侵害犯与危险犯的分类由其犯罪构成体系决定。我国采用平面耦合的犯罪构成体系,德、日刑法语境犯罪分类的路径并不适合于我国犯罪分类。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下,应以危害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样态(现实侵害或侵害危险)同时结合危害行为如何充足犯罪的观念形象作为犯罪分类的标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可分为行为犯、结果犯和危险犯。第一章主要对危险犯进行概述。我国刑法分则以犯罪既遂为模式,我国犯罪构成集事实认定与价值判断为一体,危险犯的“危险”既要反映危害行为对法益造成的侵害危险,又要反映危害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危险”具有双重职能。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下,不同职能危险的判断方法并不相同,当两种内涵的危险发生冲突时,应以实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作为判断法益侵害危险的基础。危险犯是指造成实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且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危险而既遂的危害行为类型。危险犯的危险可分为具体的危险与抽象的危险,相应地危险犯也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危险状态不是结果犯的结果,危险犯不是结果犯。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有相对应的实害犯。具体危险犯的危险是法定的,抽象危险犯的危险不是法定的。我国刑法的危险犯与德、日刑法的危险犯在成立基础、分类标准、成立的范围以及功能方面呈现较大差异。第二章主要论述危险犯的类型。具体危险犯是指需要具体判断危害行为是否造成了实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且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危险而既遂的危害行为类型。风险社会背景下,一些危害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预防严重危害结果发生以保护法益,刑法进而禁止导致特定的危险状态。同时由于不能笼统地判断一些侵害复杂犯罪对象的危害行为是否对特定的法益造成了侵害的危险,故而在个案中必须对危险具体判断,刑法把该危险规定为构成要件以凸显罪状的宣示功能。具体危险犯应存在于侵害公共安全法益,且侵犯复杂犯罪对象的犯罪中。对具体危险犯的危险,应以危害行为造成的事实层面的危险状态作为判断的对象,以行为时的科学准则进行判断。2009年两高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解释的某些规定逾越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具体危险犯特征,致使生产、销售假药罪具有抽象危险犯的某些特性。抽象危险犯是指实施特定的危害行为造成实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且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危险而既遂的危害行为类型。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具有作为危险犯相同的立法理由,除此以外,抽象危险犯危害行为具有重大的现实社会危害性,实施这种行为便能产生现实的危险进而导致实害结果。由于危害行为掩藏着危险,禁止危害行为亦可抑制危险,通过设置抽象危险犯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犯罪类型的划分以方便司法识别犯罪为目的,情景预防类型的犯罪不应视为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的成立范围应予以限制。抽象危险犯应存在于侵害公共安全法益,且具有重大现实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中。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别在于:具体危险犯的危害行为必须结合犯罪对象才能判断危害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抽象危险犯危害行为自身都能征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具体危险犯的危险需在个案中判断;抽象危险犯的危险不需要在个案中判断,审视危害行为即可。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的区别在于:行为犯对法益造成现实的侵害;抽象危险犯仅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危险。行为犯的危害结果不是刑法关注的重点,刑法更关注危害行为自身;抽象危险犯虽然也关注危害行为,但危害行为必须蕴含着造成实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我国有学者以日本刑法放火罪(对现住房屋放火罪)需要对危险具体判断论述我国刑法抽象危险犯的放火罪也应对危险进行具体判断。其实,日本刑法的放火罪与我国刑法的放火罪具有重大差别,我国刑法一些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与日刑法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不同,由此抽象危险犯的理论也呈现差异。第三章主要论述危险犯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危险犯的规定虽然能够给司法提供明确的刑罚适用方案,但在处理诸如达美航空公司爆炸未遂案等重大案件时却陷入了疑难,无法满足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实际上,实害犯的未遂犯已能很好地解决现行危险犯处理的问题,把危险犯视为实害犯的未遂犯不仅没有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反而束缚了司法的手脚。而把危险犯与实害犯视为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又会导致结果加重犯理论的重大混乱。因此,应以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危险犯与实害犯的关系予以厘定。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以刑法分则为犯罪既遂模式,刑法把造成特定危险状态的行为独立出来,以危险状态为故意内容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实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且对法益造成侵害危险的,构成危险犯;其余危害行为均以实害犯的相应犯罪形态论处。如果无法查清主观内容可以社会经验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这样,针对现实中发生的各种危害行为,诸如达美航空公司爆炸未遂案,商场爆炸未遂案等行为,司法可以灵活处置,以满足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危险犯具有未完成形态,把危险犯的处置范围提前,刑法的处理范围更为宽广,可真正实现刑法为保护法益提前介入的目的。危险状态出现后危害行为是否还能成立犯罪中止,以廓清危险犯既遂意义的危险与危害行为的危险的界限为基础,犯罪停止形态的危险具有静止性、稳定性的特点。在危险犯中,如果危险状态没有呈现为静止、稳定的状态,危害行为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第四章主要论述新时期我国危险犯的立法趋势。风险社会背景下,转型时期社会控制减弱,社会危害性的内涵发生变化,新时期我国社会发生过程中凸显的新危险类型行为需要规制,如醉酒驾驶、以蒸馏水代替疫苗注射等。实施这种类型的危害行为产生侵害的潜在危险而非现实危险,但如果危险转化为现实则将造成无以逆转的重大危害后果。为防止危险转化为现实,必须禁止实施这种危害行为,一旦实施这种危害行为即拟制产生危险。我国现行危险犯规定的危险都是现实的危险,同时我国现行诉讼制度追究这种类型危害行为的责任也存在诸多瓶颈。有鉴于此,我国有学者主张增设过失危险犯予以规制,并认为我国刑法已有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但是设立过失危险犯存在诸多理论与实践的困惑。实际上,过失危险犯是故意的行政违法行为,我国刑法没有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实践中,针对醉酒驾驶肇事逃逸这种典型的新危险类型行为,我国司法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这种处置方案将导致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规定落空,故而不妥。风险社会背景下,这种类型的危害行为还会逐渐增多。并非所有新危险类型行为都应当犯罪化,如果通过其它法律或者司法手段能够解决,则没有犯罪化的必要。为加强社会控制,降低司法诉讼成本以保护法益,立法必须禁止某些将产生重大侵害潜在危险的行为,一旦实施这些行为,法律便拟制产生危险而构成犯罪,即使没有造成任何现实的危害结果。当前,针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增设新的危险犯类型。这种危险犯类型将成为新时期我国危险犯的立法趋势。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我国刑法危险犯与德、日刑法危险犯存在的诸多差异;运用语言学分析方法,分析一些相关的概念;运用社会学方法,分析我国危险犯存在的社会背景;运用法律文化方法,分析一些基础性观念。
其他文献
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人口平均寿命普遍延长,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步成为当今世界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上海是我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的城市,并且老龄化、高龄
本论文旨在研究宋金元时期磁州窑瓷枕作为日用商品的生产、流通情况,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其商品功能与历史价值进行探讨。古籍文献对磁州窑瓷枕的日用商品性质已有论述,但今人多
德国汉堡芭蕾舞团的团长兼编导大师约翰·诺伊梅尔(John Neumeier)已宣布,他与舞团的合约将再延长四年。年过七旬的诺伊梅尔至今已领导汉堡芭蕾舞团走过了四十年的历程,他从1
期刊
针对开采前后边坡的稳定性问题对整个矿坑的运输系统造成的影响,本方案对4#煤和9#煤的开采是动态进行的,可避免因一次性开采造成矿坑的运输压力增大,同时在开采前,需在内排土
微流道散热器的结构紧凑、比表面积大,因此散热效率高,可以满足电子芯片日益增长的散热需求,现已被广泛应用于微机电系统中。微流道作为散热器内部介质输运的载体,研究其流动和传热性能对微流道散热器的结构设计和散热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微流道的尺寸在微米级,在宏观尺寸流道的研究中可以忽略的表面质量等因素对微流道内的性能会产生较大影响,必须加以考虑。本文主要从微流道的表面粗糙度、表面微结构和流动介质三个
<正>羌笛是羌族文化的一部分,是羌民族思想文化、艺术观念和生活态势的物质载体,其历史久远,内涵丰富,且因地域和文化历史发展水平的差异而特色突出,浓缩着羌族人民的文化观
研究目的:为阐明针刀治疗冈下肌肌筋膜疼痛症的中西医结合原理,提高临床针刀治疗冈下肌肌筋膜疼痛症的临床疗效,为针刀治疗冈下肌肌筋膜疼痛症开辟更加广阔的临床应用前景,笔
本文把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作为切入点,结合利益平衡和反垄断法等原理,围绕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的对立统一关系展开论述,力图解决理论研究以及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使知
<正>水蚯蚓是环节动物中水栖寡毛类中的一大类群,又名红丝虫、水丝蚓、赤线虫、丝蚯蚓等[1],体长60121mm,体质量0.74.0g,多生活在江河流域的岸边或河底的污泥中[2-9]。水蚯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