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的社会效果及其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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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社会效果是司法活动的内在价值追求,也是衡量司法运作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主体间的利益分化以及矛盾进一步加剧,阻碍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亟需转变司法观念,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司法社会效果的提出,不仅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还可以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和谐。虽然关于司法社会效果的提法由来已久,但其践行情况却与理想状态还有很大差距。例如存在对司法社会效果的内涵界定不清、缺乏客观的衡量标准、限度不明等问题。本文以司法社会效果的基本理论分析和界定为基础,在对中国司法社会效果的价值和实现路径进行分析后,提出了我国司法过程中考量社会效果的限度。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一共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司法社会效果的内涵及衡量标准。在充分借鉴各种学说对社会效果释义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所谓司法社会效果是指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司法程序正确合理的选择适用法律,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并获得社会公众对法院裁判的认同和肯定,从而提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而实现良好司法社会效果的衡量标准包括两个:一个是矛盾化解;另一个公众认同。第二部分,论述司法社会效果的价值。本文的基本立场是赞成司法过程中考量社会效果,所以本文从三个方面论述司法社会效果的价值:一是缩小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差距;二是提高司法公信力;三是监督司法权力,实现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第三部分,探寻司法社会效果的实现路径。司法裁判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获得公众的认同,就必须注重司法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文章分别从司法与公众良性沟通机制和司法对公众的引导机制两个方面来写。良性沟通机制的途径包括设立沟通平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人民陪审制、判后回应民意;司法引导公众的方法分别是明确文书说理程度和标准、培养公众法治思维。第四部分,分析司法社会效果的必要限度。追求裁判的司法社会效果是司法的应有之义,但司法裁判在普通案件和疑难案件中所受到的限度是不同的。普通案件是指那些对法律规范的适用不存在争议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法官考量社会效果要受到法律限度的约束。疑难案件是指对需要适用的法律规范存在争议,或者是根本没有一般性法律规范存在的案件。法官追求这类案件的社会效果时就要受到合理性限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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