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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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抢劫罪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的双重复杂客体;抢劫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抢劫罪的客观方面是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法益是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的双重法益,但是也不能认为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之间有轻重高低之分,二者受同等保护。抢劫罪的对象为公私财物,比较特殊的法益如不动产、违禁品、网络虚拟财产和自己的财物等,因为有公私财物的属性亦应作为抢劫罪的对象看待。在“入户抢劫”中,“户”被界定为供居民家庭生活的与外界相隔离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及其他同时具有户的特征的场所,“前店后院”、“下店上房”、集体宿舍、宾馆房间等在一定条件下被认定为“户”,进入此场所进行抢劫也应当被认定为“入户抢劫”,“在户抢劫”虽然与“入户抢劫”在行为上存在差别,但是本质上同属于“入户抢劫”,可将其视为“入户抢劫”的一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抢劫罪的既遂应当以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作为标准,在转化型抢劫罪中,既遂的标准可参照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但是在具体的情形中又应当进行具体分析,在加重情节下的抢劫罪中,以加重情节的完成作为其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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