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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夺性定价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反垄断法中最难以认定的问题。由于实施掠夺性定价前期需承担可能招致破产的损失,且排除掉竞争对手后损失的补偿也不确定。因此反垄断的传统理论普遍认为掠夺性定价并非理性,也无须予以规制。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认为放任企业采取低价竞争行为不仅无碍于竞争,反而能使消费者在短期内受益。这一传统认知随着多边平台新型运营模式的兴起而受到了挑战。多边平台在多个市场同时运营的特点,使其定价策略更为复杂,获得补偿的方式也更为隐蔽。基于此,经济学家开始借助双边市场等新经济理论试图对多边平台低价竞争行为是否有碍于市场竞争作出合理解释。依据该理论,多边平台的免费策略可能是网络效应下的生存策略,反垄断法应当谨慎应对。而可能使价格低于成本的补贴行为则应当引起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因为多边平台可能正在通过此项策略形成阻碍市场进入的壁垒。关于这种新型竞争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反垄断法惩罚,在不同国家的立法目的及国情下会有所不同。综合考察美国与欧盟对于掠夺性定价的价值取向可知,不同的反垄断法价值取向影响着司法实践中所采取的法律标准,进而使反垄断执法的宽严程度有所不同。美国从关注弱势群体利益到以消费者福利及效率为主要取向,历经了反垄断执法从严至宽的过程。为了保障市场自由竞争,使消费者享受到更低廉的市场价格,美国目前对于掠夺性定价规制的态度是,鉴于其鲜少发生,因此为了避免假阳性错误应当为之设定较高的认定标准。与之不同的是在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关注的更多的是竞争过程与市场结构。尽管企业可以效率抗辩,但其前提是其行为不得有损于市场竞争机制的运行。美国与欧盟的不同价值取向解释了近年来掠夺性定价案件在美国鲜少胜诉,但在欧盟却能得到救济的原因。鉴于我国目前《反垄断法》所体现的立法目的是多元的,因此在反垄断案件中,应当同时借鉴美国的价格工具及欧洲对竞争过程的分析要件综合进行考量。由于多边平台的定价结构及市场行为的复杂性及相关数据难以准确计量的现实困境,本文认为在认定多边平台掠夺性定价时,如果价格工具难以使用,不妨更多地关注多边平台是如何进行市场竞争的,以及该市场行为对竞争秩序的影响。结合此种新思路,本文具体分析了网约车平台补贴行为,认为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策略并未形成足以阻碍市场进入的壁垒,因此不应当将其认定为掠夺性定价。结合美国与欧盟的反垄断经验,及对网约车平台的具体分析,本文认为针对多边平台所带来的挑战,反垄断执法在关注经济效率的同时也应当兼顾市场结构与竞争过程。这意味着反垄断法分析不应当单纯考虑价格变化,而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具体分析市场竞争与市场结构受到的影响,从而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