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

来源 :东北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vincent111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介绍贿赂罪在我国刑法的立法沿革中,一直被保留至今。但随着近年来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对相关贿赂犯罪的罪名、定罪、量刑、犯罪数额认定等问题不断完善。介绍贿赂罪却只增设了罚金刑,并无其他详细的解释。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存在介绍贿赂罪、行贿罪、受贿罪共同犯罪区分的难题,可见对介绍贿赂罪,有必要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本文的研究中心,是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以及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共同犯罪的界分。因为通过总结与分析司法实践中介绍贿赂罪的相关案例可以发现。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通常实施多个行为,涉及权钱交易的各个环节。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将行为人实施的多个行为都认定为介绍贿赂罪的实行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一罪的判决。也存在将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进行综合评价,认定构成行贿罪或受贿罪共犯的判决。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介绍贿赂罪的争议问题,不仅涉及介绍贿赂罪构成要件的认定,还必然会涉及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共同犯罪的界分问题。本文对于上述疑难问题的解决,主要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件,运用了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目前,随着共犯理论不断发展,特别是共犯正犯化的相关研究,与介绍贿赂罪存在密切联系,可以适用于介绍贿赂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中。在坚持区分制的共犯体系下,应当将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实施的多个犯罪行为放置于行贿罪、受贿罪共同犯罪当中,结合共犯原理。依据具体情形,认定为吸收一罪或数罪并罚,使认定的结论符合罪刑法定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以下展开本文的具体内容。第一部分,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对介绍贿赂罪的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归纳总结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争议问题。主要包括:介绍贿赂罪是否应当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行为保持界分。行为人参与行贿、受贿的共谋,教唆行贿、受贿,帮助移交贿赂财物是否属于介绍贿赂罪的实行行为。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在贿赂犯罪中获得财物,是否属于介绍贿赂罪的“情节严重”。如何判断介绍贿赂罪的停止形态。第二部分,通过共犯正犯化的相关理论,对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得出介绍贿赂罪在实质上属于行贿罪与受贿罪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这一结论。在此基础上,对介绍贿赂罪的实行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定,介绍贿赂应当体现为贿赂信息的传递与交流。而参与行贿、受贿的共谋,教唆行贿、受贿,帮助移交贿赂财物,都是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行为,不能认定为介绍贿赂罪的实行行为。通过对条文中“情节严重”的认定,得出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不能在介绍贿赂的过程中以各种形式获得财物。基于介绍行为所具有的扩张性,介绍贿赂的“情节严重”体现在犯罪涉及人数、次数、造成公共利益损失这几个方面。在主观方面的认定上,强调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明知行贿人或受贿人已经存在犯罪故意。第三部分,解决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共同犯罪的界分问题。包括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狭义共犯、共同正犯的界分,坚持区分制的共犯体系。得出的主要结论是:当行为人帮助行贿人移交贿赂财物,未实施介绍行为时,认定为行贿罪的帮助犯。行为人主动唆使他人行贿,认定为行贿罪的教唆犯。行为人与行贿人共谋行贿后又移交了贿赂财物,认定为行贿罪的共同正犯。当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与受贿人存在犯意联络,达成参与受贿的共识,行为人事后共同分配贿款、或单独收受行贿人报酬、私自截留贿赂财物,应当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不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人与受贿人共谋受贿,占有大量贿赂财物时,依据实质客观说可以认定为受贿罪的共同正犯。第四部分,分析介绍贿赂罪的犯罪形态问题,包括罪数形态的认定以及停止形态的认定。得出的主要结论是:当行为人触犯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的狭义共犯或共同正犯时,应当认定为数罪。但基于行为之间的吸收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断。当行为人实施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另外实施的介绍贿赂行为不存在紧密关联,应当数罪并罚。对于介绍贿赂罪既遂形态的认定,以权钱交易的完成为标准。若权钱交易未能实现,介绍贿赂罪可以认定为未遂。
其他文献
21世纪,是互联网飞速发展着的时代。在这个时代的大环境下,许多新兴产业应运而生,而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就是其中之一。作为电子商务和食品交易的结合品,它将电子商务便捷快速的优点赋予在食品交易之上,为人们日常选购食品提供了新思路。而这种新型食品交易方式已然得到了大部分年轻人的喜爱,人们越来越热衷于通过网络平台下单订购各类食品,其不仅在价格和种类上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更是能够省去出门购物的时间,只要在第三方平
2009年,我国中央政府允许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债,刺激了城投债的快速推广和发展。2009-2014年,城投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随着城投债大量发行,规模快速扩张带来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不断增加。自2014年底“43号文”颁布起,中央开始陆续颁布监管政策,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由此,城投债逐步从快速发展道路走上规范发展道路。城投债中隐含的重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政府隐性担保问题。隐性担保是指城投公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在我国《反垄断法》即将修改的大背景下,在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改革的新时代,面对越来越复杂的横向垄断协议执法的不足与缺陷,通过和国外研究的比较,主要是美国和欧盟在横向垄断协议执法的经验,探讨对我国的启示,并在新出台的国家市场管理总局《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的指引下,提出些许完善我国横向垄断协议执法程序和细节的建议,以期待我国未来在反横向垄断协议执法领域有更大突破和长效的机制。横向垄断协
高速发展下的当代,社会主体个性的发展以及婚姻观念的转变,离婚率已经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比例有调查数据表明,某些区域离婚率已经高达50%。离婚意味着一个家庭的终结、夫妻双方单身状态的恢复以及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人身关系变化的同时伴随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随着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夫妻财产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表现形式,其中夫妻离婚时关于著作权财产收益分割问题就占据了相当比例。198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颁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一直致力于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庞大的中小投资者群体亦如“舟”,证券市场想要得到安定有序的长远发展,必须将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切实保护工作高度重视起来。对于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始终是证券市场的热门话题,证券市场中的参与者在对中小投资者权益遭受侵害的事实进行深刻剖析时,也应该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观念的认识。我国证券市场不断的沿革与发展,但因为早期发展的速度
领土作为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特定范围和空间,更是一个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国际法上有重要意义。随着时代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世界各国对资源和领土的需求也在日益增加,因此国际上有关领土的纷争无论是数量还是激烈程度都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基于对维稳国际秩序的考虑,以及为了缓解国际领土纷争持续升温的紧张局势,世界各国更倾向于寻求以非武力手段来解决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问题。然
华南地块从元古代开始至新生代构造活动结束,经历了古陆块拼合、陆内造山、洋壳俯冲等多期复杂地质活动,形成现今主要以四川盆地为核心的扬子克拉通、被多期次岩浆改造的华夏地块以及两个块体拼合的钦杭结合带为一级构造单元的基本构造格局。但是由于华南所处的特殊地质构造环境,就目前华南地块各块体之间的接触关系、华南集矿区成矿背景以及动力学研究等诸多地质问题争议颇多。本次研究旨在通过对华南东部三维的电阻率模型特征,
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现代服务业关键组成部分——物流,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中坚力量。物流产业的发展是由政府推动,政府部门通过制定、颁布、实施相应的产业政策来推动物流业的发展,提升物流产业的增长和运行效率。自新中国以来,我国现代物流产业政策已颁布了681项,其中法律31项,法规175项,文件475项,涉及到的政策制定主体和内容越来越丰富,但物流产业政策供给是否促进物流产业的发展
1917年革命后,苏维埃政权建立,当局对积极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的非无产阶级进行打击,使得贵族、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官员、知识分子、白军军官等被迫流亡国外。1917年革命后至二战爆发前,约150万至200万俄侨流亡国外。20世纪初的美国有着相对强大的经济实力、自由的政治空气以及较为宽松的移民政策,这使其成为了最大的俄侨接纳国之一。1917年至1921年,大量贵族和从克里米亚撤退的南线白军军官到达美国;1
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政府职能也不断创新,积极落实政府变革的管理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时代的潮流。作为一个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纳税服务,以缓解税收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对于大幅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此可见,纳税服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国内外税务机关都非常重视纳税服务的研究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