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隐性担保对城投债定价影响的研究 ——基于资管新规治理视角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cecat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9年,我国中央政府允许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债,刺激了城投债的快速推广和发展。2009-2014年,城投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随着城投债大量发行,规模快速扩张带来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不断增加。自2014年底“43号文”颁布起,中央开始陆续颁布监管政策,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由此,城投债逐步从快速发展道路走上规范发展道路。城投债中隐含的重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政府隐性担保问题。隐性担保是指城投公司到期难以偿还城投债本息时,政府为保障城投债相关公共基础设施的顺利建设,具有偿还该城投债本息的意向。政府隐性担保问题使得城投债具有“金边属性”。投资者认为城投债背后拥有政府财政收入作为兜底支撑,发生实质性违约的可能性极低。城投债背后的隐性担保现象不利于城投公司及城投债市场的健康发展,更会提高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亟需对隐性担保行为进行治理。在近年来颁布的系列政策文件中,2018年3月28日颁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明确提出禁止“刚性兑付”行为,并对“刚性兑付”情形及违反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政策应用于城投债领域即表现为不允许政府利用自身财政资金为城投公司城投债兜底,因而从理论上分析,资管新规应能够对治理政府隐性担保问题产生一定效果。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利用城投债定价这一债券外显特征,通过检验政府隐性担保与城投债定价间的关系,验证政府隐性担保现象的存在性,并针对新政资管新规对于政府隐性担保现象的治理效果进行检测。具体而言,本文选取2015-2019年公司债样本,采用实证分析方法,从债券性质、城投行政级别以及债项评级三个角度对政府隐性担保水平进行衡量,并从债券显性担保情况角度对政府隐性担保水平的变化和资管新规的治理效果进行了进一步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无论从债券性质、城投行政级别和债项评级角度,城投债背后的隐性担保情况确实存在,且对城投债定价产生显著影响。同时,资管新规在研究中表现出了良好的治理效果。具体而言,资管新规后,城投债利差不再显著低于非城投债利差,城投行政级别不再成为影响城投债定价的重要因素,债项评级对债券利差的影响更为强烈。最后,本文根据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结论,分别从监管方角度、政府方角度、投资者角度以及城投公司角度提出相关建议。
其他文献
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和服务的数量和形式正随着科技的进步经历深刻变革,随之而来消费纠纷日益增加,其涉及的地域范围也从传统的城市扩展到乡村的每一个角落。随着纠纷的不断发生,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虽然逐渐觉醒,但其维权的能力与专业化分工下深耕于该领域且其背后可能还有专业法律团队的企业相比仍显薄弱。尤其在群体性的消费侵权案件中,极具分散性且无专业知识支撑的消费者面对深谙此道的经营者,最后的结果可想而知。消费民事
PPP模式作为国家缓解财政压力,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创新方式,早在八十年代就引入我国。在PPP模式发展初期,并没有引起国家的足够重视,直到最近几年,PPP模式开始在我国蓬勃发展。由发改委和财政部两部委牵头,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同时《PPP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应运而生。由此可见,在不远的未来,我国PPP模式将更加系统成熟。但是,在PPP模式飞速发展的当下,仍存在一些重要问题亟待完善,其中最为
共同正犯与不作为竞合构成不作为共同正犯,但因不作为与作为在表现形式与实质上的差异以及理论上对不作为的行为性、原因力等问题的质疑,导致不作为共同正犯的成立与否以及成立范围一直存在争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作为共同正犯的情况却普遍存在,如本文所引用的颜某某故意杀人案,法院的裁判结论亟待理论上的支撑。因此,对不作为共同正犯的探究不仅有理论上的意义,更有实务中的需求。本文的第一部分从共同正犯的涵义出发,在
政府采购是政府为有效开展政务活动,从市场购买所需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通过,并于2003年起正式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从此进入法制化轨道,是我国打造“阳光政府”的重要一环,亦是我国推进反腐倡廉的新的里程碑。多年来,我国政府采购不断深化发展、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拓展,与此同时,我国也一直致力于政府采购领域的规范化,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各个方面不断完善。但是,政府采购存
新中国成立以来,通过中国人民的不断努力,我国在2020年底即将完成农村贫困人口全面脱贫的目标。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际人均收入增长了 23倍,有七亿多贫困人口成功脱贫,贫困人数从1978年的7.7亿减少到2018年的1660万人,农村贫困发生率从1978年的97.5%降到2019年的0.6%,中国用了短短40年时间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是历史上减贫人数最多的国家。但是,绝对贫困在统计意义上的消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家综合实力大幅提高,“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实践推动着我国经济朝着国际化的方向迈进。国内外商事交易活动频繁,催生出一系列相关的商事纠纷,并且新时代商事纠纷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特别是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对于我国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了挑战。随着国家法制的建立健全,国民逐渐从识法、守法转变成懂法、用法,在纠纷解决方面,诉讼方式逐渐替代传统的“私了”方式成为国
知识产权法的产生与发展与其所处时代科技有着很大的关系,从印刷术到今天的互联网,科技的每一步发展都给知识产权提供新的发展动力,同时也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挑战。人工智能是在最近十年开始被人们逐渐认识到其是对于未来重要性的一个新科技。人工智能的目的在于通过机器代替人类所能完成的事。人工智能使得机器不再仅仅是人类肢体的延长,同时可以成为人类智力的延伸。人工智能能够完成的众多事项中,其中有一项便是进行“
在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收购方可以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得到目标公司控制权,因此公司收购是关乎整个上市公司生死存亡的重要节点。当收购方无视目标公司董事会或控制股东意见,直接完成相应法律程序以改组公司管理结构时,这种收购行为被称作“敌意收购”。敌意收购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降低收购的风险和交易成本,能够迅速扩大公司规模、提高企业竞争力,是上市公司进行外部治理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敌意收购方无视被收购方控制股东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和监管工作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责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的动态检测,进而破解食品安全难题,既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健康中国、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内容。然而对一个地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状况进行评价和预警,是当前我国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个热点与难点问题。因此,本文以山东省食品添加剂抽检数据为例,通过构建
21世纪,是互联网飞速发展着的时代。在这个时代的大环境下,许多新兴产业应运而生,而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就是其中之一。作为电子商务和食品交易的结合品,它将电子商务便捷快速的优点赋予在食品交易之上,为人们日常选购食品提供了新思路。而这种新型食品交易方式已然得到了大部分年轻人的喜爱,人们越来越热衷于通过网络平台下单订购各类食品,其不仅在价格和种类上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更是能够省去出门购物的时间,只要在第三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