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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损害的通说是差额说,医疗损害也采用了差额说的定义。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所谓医疗损害是指患者因医疗行为所带来的负效用。其中,医疗行为是以预防、治疗疾病与损伤或保健以维护和提高健康水平为目的并需要相应的医学技术的各种专业活动的总称。依据损害对象的不同,医疗损害可分为物质损害、人身损害与精神损害。引入时间因素,医疗损害还可以分为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医疗损害可以按照损害的对象是否有市价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医疗损害的对象有市价则是财产损害,医疗损害的对象无市价则是非财产损害。这里的市价是合法市场的价格,即法律上的交换价值。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这一分类为医疗损害的衡量奠定了基础。对于财产损害,可以用其对象的市价来表示其损害的大小。对于医疗损害中的非财产损害的衡量,将其交给法官自由裁量或估算来确定的方法过于主观,非财产损害的衡量应当采用客观标准,应以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偏好为基础构建的社会效用函数来衡量,并通过统计调查等方法来客观地估算出非财产损害的大小。医疗损害分担主要有以下两个具体目的:预防医疗损害,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患合作。医疗损害的分担依据主要是医疗过失,医疗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行为低于在当时的信息和技能等约束下的一个有限理性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标准。因果关系在医疗损害的分担中几乎不起什么作用,完全可以将归责的功能交付于医疗过失。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预防功能是侵权法的首要功能,我们应当在预防功能的指导下分析医疗损害的最优分担机制。对于医患双方都不能预防的医疗损害比如合理限度内的并发症、后遗症和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医疗损害等应当由患者承担。对于可以通过医方和患者双方中任何一方采取有效措施可以预防的医疗损害,就看他们的过错要件,即不管是受害人还是侵权人,只要其存在过错,那么在其过错程度内损害就应该由其承担。寻找医疗损害的最优分担机制还要区分不同的医疗服务领域的损害来考虑医疗损害的分担。考虑到大部分医疗服务都是必需品,政府应当有所作为,逐步提高现今明显过低的公共医疗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