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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传统上一直被认为是自然垄断的,因此政府承认电力工业的纵向一体化垄断形式,在电力工业的进入、价格等方面实行严格的规制政策。然而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由于电力工业的技术进步、规制理论的创新等原因,世界电力工业开始了放松规制、引入竞争的改革。经过两年的准备,我国也于2003年初正式启动了电力工业结构重组和市场竞争的改革。但是引入竞争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这种由垄断到竞争的政策变化带来的电力企业损失的确认和补偿,即搁浅成本问题,这是放松规制过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本文从上述背景出发,对搁浅成本的性质以及对电力业的影响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在总结借鉴国外搁浅成本规制政策以及对搁浅成本隐契约的经济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电力业搁浅成本的规制政策建议。
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导言部分,首先对论文的选题进行了界定,阐明其研究意义,进而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框架;第二章回顾了关于放松规制和搁浅成本回收的相关理论文献,给出政府放松规制的理论依据并探讨了现有搁浅成本回收研究的局限性。第三章,从电力业规制改革历程开始,阐述了搁浅成本问题出现的历史背景,分析了搁浅成本出现的原因并对其性质以及影响进行分析。第四章,总结、借鉴国外已有的关于搁浅成本问题的规制政策,并对其进行适用性分析。第五章,对搁浅成本的回收从隐契约角度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并对我国电力业市场化改革中的搁浅成本的规制政策提出建议。
搁浅成本的社会成本性质是论文写作的落脚点,以此为基础论文对搁浅成本责任的分配以总的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比较分析,为规制者制定搁浅成本规制政策提供理论依据;解决搁浅成本只是一种过渡,应该以电力市场化目标为导向,因此规制者在解决搁浅成本问题的同时还应该考虑一些其它有利于竞争的规制政策。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