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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作为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全面地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原因、教育背景、生活环境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从而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正确的处遇措施,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基于刑罚个别化原则、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犯罪人格理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展开社会调查,可以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国际性的共同话题,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都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视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并有相对完善的适用程序。两大法系虽然奉行不同的诉讼模式,但在处理青少年问题上都趋向于职权主义,同时,在调查主体职业化、调查程序规范化、社会调查报告性质界定等方面为我国该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利借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获得了普遍的认可。北京市、江苏省、河南省兰考县、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重庆市沙坪坝区等各地法院都展开了相关的司法实践,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较高位阶的具体法律规制,导致各地的司法实践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鉴域外的立法与实践,结合我国的实践经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问题:适用对象与适用范围不明;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和调查期限缺乏规定;社会调查的主体不明确、社会调查的内容不具体、社会调查的方式不明晰;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明以及缺乏了对其客观性的审查程序。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健全立法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厘定社会调查的适用条件,逐渐扩大适用范围;明确社会调查时间,建议在侦查阶段启动社会调查程序,并将期限限定为一个月;细化社会调查的适用程序,确保调查主体的中立性,并采用列举式规定社会调查的内容,明确社会调查的方式以实地调查为主、书面调查为辅,同时要积极探索异地委托调查的方式;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效力与应用,只有经过客观性审查的调查报告方可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此外,还应当通过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健全未成年人分类矫正机制、强化监督机制、设立社会调查基金等配套措施来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