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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修复指修整受到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环境使之恢复至基线状态。而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是造成环境损害的主体所应承担的修整受损环境,使之恢复至基线状态的不利的法律评价或后果,在性质上是一种兼具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双层责任形式。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是弥补传统环境法律责任形式局限性的重要责任形式,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虽然在实践中已开始广泛运用,但目前还只有司法解释予以指导性规定,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首先,在责任内容上,修复责任的主体过于狭窄,修复的范围、方式及标准不够明确。其次,环境损害修复评估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监管机制等支撑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稳健运行的配套机制也不尽完善。我国要构建完善的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可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践,建立起从基本法律到专门性法律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在具体责任内容的完善中,扩大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主体,将间接责任人纳入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确定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范围,实现环境要素结构及功能的一体性修复;明确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方式,统一司法实践的适用;明确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标准,引入可接受风险水平、基线等技术标准。此外,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修复评估机制,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保护基金制度,实现资金的充足保障,与环境监管机制协同运作,实现环境损害的及时修复,维护环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