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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资源需求的日益增长以及海洋科学技术的不断深入,人类的资源探索目光聚焦到了更深更远的地方。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人们在国家管辖之外的国际海底区域,即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以下简称“区域”)中发现了大量矿产资源,蕴藏着巨大价值。然而,深海海底采矿与传统的岸上采矿一样,势必会对环境产生深刻的影响,甚至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和破坏。当前,人类对海洋环境和深海科学的研究依然匮乏,“区域”环境保护,势在必行。国际海底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及《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下简称《执行协定》)所确立的重要政府间国际组织。根据《公约》和《执行协定》的规定,管理局享有“区域”及其矿产资源的管辖权,负责对“区域”内活动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同时,根据《公约》的授权,作为“区域”及其矿产资源的国际主管机构,管理局还负有重要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能,应当建立有效的环境保护规则、规章和程序,对“区域”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海洋环境进行监管,从而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及海洋动植物资源免受人类活动的破坏。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三三条的规定,“区域’资源仅指’区域’内一切固体、液体或气体矿物资源”。因此,本文以《公约》中的定义为依据,将“区域”资源开发限定在“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的范畴,并不对海底生物资源、遗传资源等内容展开深入讨论。本文以管理局在“区域”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的职责和作用为主旨展开讨论。对当今“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形式、环境问题进行归类;对“区域”相关国际组织进行梳理和总结,并着重阐述了“区域”主管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设立和内部机关运行机制;对管理局环境保护职能的内容及其履行情况进行分析;最后,从《公约》和《执行协定》所规定的职能内容的局限性,以及管理局环境保护职能的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管理局在“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中的不足,并分别就这些不足给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