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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的约束是一个持续研究的课题,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自由裁量的普遍存在已经成为当代行政的重要特点,制定专门的裁量基准已经成为很多政府部门选择的限制行政权力过分扩张、规范行政权力合理行使的重要途径。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合理行政”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因此制定专门的裁量基准、推行依法行政成为各政府部门推行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自从2004年以后,各地、各部门纷纷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出台指导意见以来,全国共有10个省出台了专门的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现状看,制定裁量基准、合理控制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克服现行规则局限性的需要,是避免同案不同罚、滥用裁量权的需要。结合具体执法实践,无论目前的立法、司法还是部分行政监督方式对于行政裁量权的控制在可行性、广泛性等方面都存在弱点。因此制定安徽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我省交通法制事业发展的需要。本文以安徽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例,重点研究了裁量基准制定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利于缩减裁量空间、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通过细化、量化的裁量基准,以明细的规则之网抵制外力的侵蚀,抵御了“人情风”,实现了行政机关的自我保护,降低了执法机关的执法风险,具有较大的积极作用。同时,不可否定的是,在安徽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主体混乱,考虑因素过于简单,裁量基准在适用方面存在差异,群众参与度不够,配套制度缺失,难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等各项权利。因此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针对存在的问题,首先要进一步协调相关主体,完善裁量基准的划分,在重点和全面性做好权衡,同时要提高裁量基准的适用性,对常用的裁量基准的适用要素进行重点细化,突出其实用性和科学性。此外还要主动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评议权和检举权。要加大公开的力度,保证群众最大程度地了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行过程和具体情况,扩大群众对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覆盖面,从内部监督转向外部监督,真正落实民主、体现民意,为群众监督开辟一个自由的空间,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博得群众的理解、参与和关注。通过完善配套措施,建立行政裁量的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相对人参与机制、执法人员绩效考核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