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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继承法》自1985年颁布至今已经30余年,该法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法定情形,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普遍较少,继承案件相对较少的社会情况,大致可以适应。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私有财产普遍增加,财产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实践中关于继承权丧失的纠纷不断,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不足逐步暴露。当前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已经开始启动,继承法的修改已经提上议事日程,继承权丧失制度也纳入了继承法修改的讨论范围。本文将从引入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典型案例入手,论述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基本理论,结合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继承权丧失制度相关立法经验,分析我国目前继承权丧失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立法完善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略尽绵薄。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共包括五个部分,共计2.5万字。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本部分将通过继承权丧失纠纷制度的具体案例,揭示我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提出进一步研究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基础性理论分析。本部分主要包括继承权丧失的概念、继承权丧失的分类、继承权丧失的立法宗旨、继承权丧失的立法沿革。第三部分,域外继承权丧失制度及其评析。此部分对国外和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继承权丧失制度进行介绍并对其规定进行评析,找出其中的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第四部分,我国大陆地区现行继承权丧失制度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继承权丧失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过窄且适用条件不明,继承权相对丧失情形过窄、继承权丧失的效力规定不明,继承权丧失的适用范围不明等问题。第五部分,我国继承法继承权丧失制度修订的建议。包括增设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法定情形,明确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适用条件,明确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主体、明确继承权丧失的适用范围及完善继承权丧失的效力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