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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的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自200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才得以确立。由于立法历史较短以及缺乏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支撑,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分五部分对破产重整制度进行初步研究,提出了今后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一些建议。第一部分研究破产重整制度的基础问题。包括重整制度的概念,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及破产清算制度的关系,重整制度的特征,重整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并在这些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重整制度的立法演进,以及我国社会实践对建立和发展重整制度的强烈需求。第二部分研究重整制度的进入机制。包括重整制度的两种进入模式,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时要考虑的债务人的重整能力、重整原因、重整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权等因素,最后探讨了破产案件进入重整后的法律效果。第三部分是重整计划相关问题研究。包括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以及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作为重整制度运行的核心和纽带,其是否能顺利产生,决定着重整运行成功与否。重整计划各方面的制度设计,既要保证重整计划顺利产生,又要平衡保护各方利害关系人,不能以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为代价实现前一个目的。第四部分研究重整制度的退出机制。分别研究了因重整计划未能有效产生、未能执行完毕和成功执行而退出重整运行的情形。作为处理破产案件的一种制度选择,重整制度应有灵活的退出机制,并对退出后的法律效果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因法律制度设计障碍,使破产案件在某些情况下停滞不前,不知何去何从。第五部分在前面二、三、四章对重整制度运行各个环节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在我国国情中较突出的三个问题(即法院在重整中的功能发挥、国有企业重整及重整企业职工利益保护),研究了如何使重整制度更好地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从而更好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