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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满足何种条件产生行政惯例是界定行政惯例及构建其适用规则的开端。行政惯例,对于提高行政效率,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约束行政主体的行为作用重大,其作为不成文法源的地位已得到广泛承认。行政惯例为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行为提供了可供参照的标准,使双方对于何者能够作为当前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有了具体的判断标准,能够有效地防止因标准不确定而导致的行政主体的恣意以及因标准的嬗变而导致的“同案不同判”。但目前学界对行政惯例成立要件的研究并不成熟,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实践中对行政惯例的适用也未建立在完全厘清其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本文在对明确成立要件必要性、重要性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影响行政惯例成立的因素,提出了成立要件的具体内容并分析了行政惯例成立的实践基础和具体适用: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行政惯例成立的价值基础及为何要明确行政惯例成立的条件。成立要件的构建对于厘清行政惯例的内涵和外延、实现行政惯例制度化、实现行政自我约束原则、保护信赖利益、为司法裁判提供可操作性的标准而言意义重大。其次介绍了习惯法发展较为成熟的民商事领域和国际法范畴内对行政惯例成立可资借鉴的相关理论。第二部分,探讨了那些因素影响行政惯例的成立。行政惯例作为一种在实践中生发出的规则,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主体因素、主观心理因素、客观行为因素、地域范围因素、成文法、理念法及政策因素以及司法因素。各种因素对行政惯例的成立如何作用、是否会最终影响到其成立的认定都在该部分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提出了行政惯例成立要件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主体适格、具有一定的地域范围、主观确信、有长期反复适用的客观行为、符合成文法规定以及法的原则和精神、符合公共政策。这些具体的要件之间并非孤立的,对是否存在一个行政惯例的认定有时需要对几个要件进行综合考察。第四部分,首先分析了行政惯例成立要件理论目前在我国的实践基础,包括实践中各级各类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行政惯例的定义及符合何种条件即产生行政惯例;在已有的判例中法院是如何认定行政惯例成立与否。其次提出了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和司法裁判中应当如何运用成立要件判断行政惯例是否成立。两者有所不同,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的审查较为严格,在行政诉讼中是否符合成文法规定和法律的精神与原则是审查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