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阅卷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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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阅卷无疑是辩方获得案件信息,了解控方控诉依据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手段。阅卷权的主体应当是被告人,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只有辩护人才有行使阅卷权的权利,被告人本人不仅无法阅卷,而且基本没有接触案卷的机会。被告人无法阅卷直接影响其辩护的准备和质证环节的发挥,实践中辩护律师"阅卷难"的问题使得辩方境遇雪上加霜,无辩护人的被告人更是彻底失去阅卷机会。这样的制度设定和司法实践值得反思和检讨。反观当今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保障被告人人权,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设计中保证公平审判、控辩平衡成为共识。法治的发展和进步使得被告人的辩护权越来越受到重视,有关被告人本人阅卷权的争议开始在案件中出现。其中欧洲人权法院依据《欧洲人权公约》对相关争议作出一系列裁判,在运用层面对被告人阅卷权进行了生动解读,为缔约国完善阅卷制度、确认被告人阅卷权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指引。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试图总结其经验并且加以运用。除引言外,本文主要内容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阅卷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笔者将这一部分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从概念入手,对阅卷权的含义进行了解读。第二层次是我国阅卷制度的立法沿革,笔者从主体、时间、范围、行使方式和救济五个方面对我国阅卷权制度的立法发展进行了系统总结,第三层次是对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突破进行了评述。第二部分是赋予被告人阅卷权的必要性。笔者在此分为四点进行论述。第一点是控辩双方武器平等的要求。公平审判、有效辩护、武器平等是现代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追求的价值,而赋予被告人阅卷权是实现以上价值目标的必要手段。第二点是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行使辩护权的需求。我国过于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言词证据提供者的身份,而忽视其作为诉讼主体的身份,这导致被告人,尤其是无辩护人的被告人应有的多种权利被限制或者忽视。我国应当重视被告人诉讼主体身份,而被告人本人阅卷是加强其与公权力对抗力量,行使辩护权,作为诉讼主体有效参与诉讼程序的必然要求。第三点是实务上的需求。即现实中辩护律师阅卷受到重重阻隔,赋予被告人本人阅卷权是辩方实现阅卷目的必要途径,也是法律顺应实践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第四点,笔者分析了被告人阅卷在我国面临的种种质疑,并且做出回应。第三部分是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裁判发展,将分为四个论点进行重点阐述。第一,简要介绍《欧洲人权公约》,并对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和裁判效力进行说明。第二,介绍欧洲人权法院裁判依据的相关规范,探讨裁判背后的法理基础。第三,对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第四,对欧洲人权法院的做法进行评述,这一部分又分为三个层次。首先笔者对于欧洲人权法院裁判的基本思路进行了几点总结,然后肯定了其判例取得的成就,也提出了几点不足之处,最后是简要说明了其做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笔者对于我国被告人阅卷权制度的几点设想。笔者以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现状为背景,结合欧洲人权法院裁判的经验,从主体、客体、时间、范围、行使方式、救济六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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