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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于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论述,是基于环境侵权既包括对环境的污染所造成的侵权还包括对生态的破坏所造成的侵权这一前提下进行的。生态破坏侵权作为环境侵权类型之一,引起生态破坏的发生,损害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与人类生存密切相关的生态安全问题,因此不容忽视。这就需要我们不应将环境侵权仅仅局限于环境污染,而应重视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把生态破坏侵权作为环境侵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引入到现行法律制度当中。本文以一个现实中的案例为切入点,从侵权责任法的视角出发,分析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联系环境污染侵权与生态破坏侵权的共同点及生态破坏侵权的特征,完成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通过对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等理论上的分析,可以更好地把握确立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重要性。本文主要将研究重点放在了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司法障碍与可行性、生态破坏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选择与构成要件的扩张这几个方面。因为正是对这几个重点问题的探讨,才建立了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大体思路,确立了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适用。总之,我国现行立法中的环境侵权主要是指因环境污染侵权,这种以环境污染为中心对环境侵权进行建构已经成为传统思维的惯例。尤其是在民法的侵权法领域,更是忽略了对生态破坏侵权所致损害的民事救济,这是不全面也不公平的。而在学界,虽然多数学者都承认环境侵权包括环境污染侵权与生态破坏侵权两类,但对生态破坏侵权的研究却很不深入,很少有专门性、系统性的对于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探讨。基于目前对生态破坏侵权有关问题的分析,有必要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理论研究与探讨,这对于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和环境的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