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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职务犯罪类型之中,挪用公款罪是其中发生频率较多的一种,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会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经济发展,还会侵害和影响我国当局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给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无法估计的危害。本文主要是讨论在司法实践中在判定挪用公款罪方面所遇到的实践难题,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自己认为可以有效解决难题的办法,希望能够为我国一线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挪用公款罪案件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司法难题有所贡献。在认定某一具体案件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罪的方面,不管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在我们的立法过程之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争议,刑法学理论界的专家也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很多研究,但是由于在实践中所发生的案件,案情都比较复杂、涉及人员较多,以致常常出现理论界不能预料的情形,于是在一线工作的司法人员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方面提出了诸多的观点。刑法学理论界的学者和在一线办案的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同一问题有的看法一致、相辅相成,有的则是截然相反、相互对立。但是无论是哪一种观点,他们对自己看法的论证都非常的充分、有理有据,这种“火花”四溅的现象对我国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研究是一种非常好的契机。这篇论文在结构上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首先在第一个部分以蒋某挪用公款案进一步展开,从而引出司法实践中对于经由国有企业聘任的管理人员是否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适格主体这一问题的不同看法和探讨,然后引出当前学界肯定说和否定说两个代表观点,并阐述了自己的看法,最后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途径和方法;第二部分从王某擅自将非特定公物进行变卖,并且将变卖款予以挪用的案件引出将非特定公物予以变卖并将变卖款予以挪用的行为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三个部分是从杨某私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予其妻控股企业使用的案件出发,引出《人大“解释”》中规定的“谋取个人利益”的内涵和外延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以黄某与陈某挪用公款案引出的关于挪用公款的共犯方面存在的问题,即如何定性非公款使用人参与挪用公款这一犯罪活动的行为。最后一部分是以许某挪用公款进行赌博的案件引出挪用公款罪的牵连犯的处罚原则适用的问题,即应该适用数罪并罚原则还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以上就是本文主要内容概括,在此谨希望我们的法律建设更加完善,司法活动更加有法可依,促使我们的法治社会快速且平稳地建成。